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教育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情查阅教育部官网。

教师法规定教师不得有偿补课(教师法修订征求意见)(1)

这里,以非教育专业的一个普通人士的角度,仅以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的相关规定为例,说一下个人看法。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如何理解第四款拟规定教师“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

个人认为,还是“一刀切”比较好!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这一款规定存在两个情况可能被处理。

情况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这个具体怎么认定,给学校及教育相关部门来判断。此处不予详述!

情况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这个就有点“空了吹”!

对于情况二,从字面上理解,其关键词在于“故意”“不完成”“强制或诱导”“有偿”。在我个人理解看来,“以此”两个字,说明了“处理教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不是“或者”关系,而是“且”“同时满足”的关系。所以,可能就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无需处理的情形:

第一,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之后,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处理的。因为教师已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没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二,教师没有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不是故意的,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处理的。比如,这个班的学生确实理解能力欠佳,不如所谓培优班的学生,也不及所谓的中等生,教师翻来覆去地讲解,以致于教学进度无法完成。这种情况算不算故意?如果有些情况不能算故意,那也就够不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个条件。

第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个条件满足了,但没有强制,也没有诱导学生,那么学生主动找老师课后补课,支付补课费。这种情况也不能处理教师,因为不满足强制或者诱导学生这个条件。不,学生没有支付补课费,而是支付辛苦费或买礼物等间接方式支付费用。另外,强制或者诱导如何认定,学生随时背个录音笔,还是说绝大多数家长敢于得罪老师。

可以说,除了这三种无需处理的情况,可能还能想出其他规避处理的招儿。这就给老师们补课带来了“一线生机”。

当然,延时课、课间时间在学校辅导这种情况,显然不在这个“补课”范围之内,那是教师辛勤付出,勤奋耕耘,我们鼓励与倡导。

综上,对于补课,那就不是可处理可不处理的问题,而是一刀切,都不能补课。同时,我个人认为,国家确实有必要从薪资方面直接提高教师待遇,同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而不是从“补课”上面给教师留下机会,否则,至少这一条这一款有待修正

声明:我不了解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仅从文件字面上理解这个问题。理解有误之处,敬请友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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