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M MONALISA及图”商标长达十年的争议,历经一波三折,终于尘埃落定。知产力获悉,6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决,撤销该案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再审法院确认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最初做出的裁定结论,即蒙娜丽莎集团名下争议商标“M MONALISA及图”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该案是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设立至今,经审查提起抗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并最终改判的商标行政诉讼纠纷第一案。

该案经申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和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国内权威业内专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最终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抗诉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该院经过再审审查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最终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

蒙娜丽莎集团(时称“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M MONALISA及图”商标注册申请。

2008年9月

蒙娜丽莎集团于2008年9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 风扇(空气调节); 水龙头; 盥洗室(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暖器”商品上。

商标授权类型不明确怎么处罚(最高检抗诉成功)(1)

商标授权类型不明确怎么处罚(最高检抗诉成功)(2)

争议商标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来源:知产宝)

2012年3月

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下称“洁具公司”),对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13年11月

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3]第116692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随后,蒙娜丽莎集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商评委针对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就争议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重新做出裁定。随后,商评委、建材公司、洁具公司提起上诉。

2016年6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商评委和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该案经申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和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国内权威业内专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最终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22年3月

北京高院经过再审审查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22年6月

北京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维持被诉裁定。

该案对于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规则、各自具有历史延续的商标注册使用边界、商标延续申请注册等诸多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对相关类案的判定具有示范意义,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打造自身品牌,共创我国优质市场营商环境。同时该案的抗诉成功,也凸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定位,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实践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