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是以商品课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目标是建成对商品和所得课税的双主体税种。商品课税的三大主体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一,增值税
增值税( Value added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开征历史与现状: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提出增值税的理念。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提出增值税的名称。1954年,法国开征增值税,随后在欧洲等世界各国家逐渐开征。我国是1979年试点增值税;1984年增值税成为独立税种;1994年构建增值税体系。截止2011年底,开征增值税的有166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税率从3.5%~20%不等。
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采用销售税。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引发通货膨胀(1970年挪威政府把征收12%的零售环节销售税转到20%的增值税上,引起了持续的物价、工资上涨)。第二,商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都有增值税,收入功能过于强大(瑞士政府在70年代尝试了两次,1991年再次尝试实行增值税,虽得到各政治党派的支持,但每次建议都被瑞士纳税人的公民投票所击败)。第三,累退性(对于个人来说,Tax/income不公平;在不同区域来说,生产以及批发、销售在不同区域,也不利于社会公平)。第四,税收制度的联邦特性干扰了决策层的决策(联邦—所得税;州—消费税;地方—财产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包括固定资产等。
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一,增值额的确认
1,从价值理论分析,商品价值由C、V、M构成。其中C是物化劳动转移过来的价值,V和M是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
增值额=V M=工资 利润
2,从纳税人的经营过程分析,增值额是纳税人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外购货物后的余额。
增值额=产出-投入
二,实际操作方法的选择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比例税率,根据应税行为一共分为13% ,9%,6%三档税率及5%,3%两档税率征收。
根据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从理论上看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三种:
1,加法:将纳税人纳税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如工资、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逐项相加得出增值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适用税率×(工资 利息 利润 其他增值项目)
2,扣额法:将纳税人纳税期内的销售收入额减去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如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低值易耗品等)后的余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适用税率×(销售收入-法定扣除额)
3,扣税法: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从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实含税额中,扣除法定外购商品已纳税金,以其余额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适用税率×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已纳税金
或: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以上计税方法也可以简写为以下公式:
1,直接相加法:应纳税额=(工资 利润)×税率
2,间接相加法:应纳税额=工资×税率 利润×税率
3,直接减除法:应纳税额=(产出-投入)×税率
4,间接减除法:应纳税额=产出×税率-投入×税率(投入×税率不需要计算,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拿到数据)
在上述方法中,间接减除法(扣税法)是各国普遍实行的增值税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产出×税率-投入×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增值税类型(生产型和消费型)
用于生产商品或劳务的外购投入物品包括:
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外购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固定资产(包括按照折旧额扣除进项和购进时一次性扣除)。生产型能够被扣除的包括前面4项。
增值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泛,税源充裕。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实现价值增值,是商品货币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因此,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商品及劳务的增值额,遍及物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领域及各个经营单位,从而增值税有广泛而充裕的税源,能为政府提供大量的税收收入。
2,实行多环节课税,但不重复征税。增值税对商品流转的各环节实行道道征税,但由于只对每一流转环节实现的增值额课税,因而可以避免重复课税现象,使商品之间在税负上保持均衡。这一方面使增值税收入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企业税负不受其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影响,企业的兼并和分解都不会引起增值税税额的变化,就此而言,增值税有利于鼓励生产和管理效率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如专业化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
3,具有税收“中性”效应。由于增值税能避免重复课税,在绝大多数商品征收同一比例税率的情况下,能使不同商品的税负具有均衡性,因而能较大限度的避免税收对商品比价关系的扭曲性影响,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4,相关经济主体在纳税上具有相互制约性。在增值税的课税制度下,税款是道道前移又不重复征收的,即上一环节税款要转嫁到下一环节,下一环节应纳税额是该环节实含税额减去上环节的已纳税额。从而有利于相关经济主体在纳税上互相制约,减少乃至杜绝税收偷逃行为,因为上游单位偷逃税款必使下游单位多缴税款,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下游单位必然会主动监督上游单位的纳税情况。
5,便于出口退税。实行出口退税,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到国际市场上竞争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增值税是按增值额计税,各环节已纳增值税之和等于按最后环节销售额乘以同一税率计算的税款,因而,在商品出口时可以准确计算商品的实际含税量,使出口商品彻底退税,从而鼓励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消费税
商品是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世界奢侈品协会的调查显示,中国内地2011年的奢侈品消费107亿美元,占全球的1/4。在商品流通中,有部分特殊的商品,如高尔夫球具、游艇、化妆品等,要缴纳一种特别货物税——消费税。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范畴,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 Excise tax)亦称货物税或国内产品税,是以一般消费品或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历史:1,在古罗马时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市也日渐兴起,商业繁荣,因此出现了对各种商品的征税,如盐税、酒税、矿产品税、皮毛税,这些税可视为现代消费税的雏形。在今天,酒产品仍是消费税的一个主要征税对象。2,到欧洲中古至近古时代,产品税已发展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时人们开始将产品区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发现对不同产品征税,效应也不同。斯密在《国富论》中进行了详细论述,他认为烟酒是贫困阶层享用的奢侈品,对此征税,不致使劳动工资提高,所以对奢侈品征税不会影响工业生产。3,在工业革命后,各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税收体系也日渐健全,在商品税方面,均建立了销售税或周转税与消费税相结合的商品税制模式,消费税的地位也日趋重要。4,19世纪中叶后,由于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制体系的发展,作为以商品课税为主要形式的消费税占各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因其具有独特的财政功能和经济调节作用,仍然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5,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减税浪潮席卷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纷纷开始探索走降低所得税,加强和改进商品、劳务税的道路。尤其是70年代后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觉醒(国外一般将此类税收归类于商品税内),使得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课程范围又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消费税的类型:消费税的种类很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征税领域不同,分为国内消费税和国境消费税。按征税领域,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消费品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一部分是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在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称为国内消费税;对报关进口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称为国境消费税。
2,按征税项目多寡不同,分为综合消费税和单项消费税。就一个税种而言,消费税的征税项目有多寡之分,有的征税项目较多,含数十种乃至上百种消费品,有的征税项目较少,甚至税种是按单项消费品设置的,如石油税、烟税、酒税、茶叶税等。前者可称为综合消费税,后者可称为单项消费税。与此相联系,实行综合消费税的国家一般只设置一种消费税,而把需要课税的诸多应税项目列入一个税法中;实行单项消费税的国家则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税种,单独立法征收。
3,按计税依据不同,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消费支出额为计税依据,即按个人总收入减去储蓄部分后的余额计征,也称“支出税”,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所得税,带有直接税的色彩。这种税由于计征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应用较少。间接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价格或数量为计税依据,一般由生产者缴纳,由购买者(消费者)间接负担,带有间接税的性质。现实生活中的消费税一般指间接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的选择性较强。就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来说,有对全部消费品课税的无选择的消费税和对部分消费品课税的有选择的消费税。多数国家征收的消费税大多属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尽管征税范围宽窄不一,但一般是在人们普遍消费的大众消费品中有选择地确定若干个征税项目,在税法中列举征收。较常见的征税项目有烟、酒、化妆品、机动车、汽油、金银珠宝等,有的国家还对茶叶、饮料、水果、盐等征收消费税。
2,征税环节单一。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大多为最终消费品,故一般采取单一环节课税制。征税环节可以选择在生产或进口环节,也可以选择在零售环节。单一环节课税有利于税源控制,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并均衡同一消费品的含税量,减少税收对价格的扭曲。
3,按全部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的全部销售额或销售量,因而税基较宽,计征也较为简便。就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而言,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的商品销售额,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售额。同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的具体形式还有“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4,税率具有差别性。消费税是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对某些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体现国家的调节政策,通常会对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税率:对需要限制消费的消费品或主要由高收入群体消费、需求弹性较小的高档消费品,征税较重;一般消费品或低档消费品,征税较轻。如中国的消费税,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
5,具有引导和调节经济行为的作用。由于消费税课税对象具有选择性和实行差别税率,会对商品比价关系产生一定的扭曲性影响,从而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选择。因此,消费税可以成为政府积极干预市场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尤其是目前,各国开始将消费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向纵深拓展。也就是说,对传统商品课征消费税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而消费税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正在逐步的加强。
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即征收项目,2009年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14个税目,若干个子目及细目。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金银珠宝;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和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质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
消费税的税率有: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复合税率,烟、酒实行复合税率。2009年5月1日起,又对烟类消费税的计算进行了调整:税率提高,增加一道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5%。如果考虑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和附加税种,香烟的税收占到总价款的70%左右,为合理控制烟产品过度消费,课以重税是国际通行做法。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有较长的历史,18世纪末法国政府就开始对经营商户按营业额多少征收营业税,此后各国相继仿行,营业税曾作为各国的主要税种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仍在开征营业税。
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建筑安装业——3%;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5%;娱乐业——5%~20%。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营业税作为传统商品劳务税,其计税依据一般为营业收入全额,并按比例税率进行征收,故计算征收较为简便。但实际征收中,由于不同经营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不一,因此,计税时根据不同的税目,实际可分三种情况: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①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全额×适用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适用税率。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③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营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改增:
流转税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199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2.6%,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22%。2011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5%,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51.1%.
与工商业的增值税相比,服务业的营业税存在“全额征收,重复征税”、“两税并存,抵扣中断”等制度性缺陷,而这些制度性缺陷不利于我国服务业转型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以及跨境服务贸易发展。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性障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态势来看,目前出现了规模扩大和产业转型两大趋势性特征。
规模扩大是指服务业占GDP比重不断上升,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经济贡献率明显提高。2010年,全国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43%。
产业转型是指服务业正由消费性为主的传统服务业转向以生产性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金融、保险、设计、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成为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
2011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签证咨询。“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暂不在试点范围内。2012年8月1日起试点地区扩大的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微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并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推出,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并将以上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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