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薪资构成判断到手工资:帮您了解各种常见的工资概念(1)

引言: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各种“工资”概念,那么,您是否知道他的真正含义呢?本文为您一次性讲清楚。

一、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原劳动部的定义,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

所以,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根据劳动部的标准,是同一个概念。

实务中,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其实还对应“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或者说,这3个概念,其实指的是同一个意思(即,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应得工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

应得工资,其实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标准叫法是“应得工资。

应得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确定的工资标准,没有扣除社保、所得税、公积金等费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要是涉及到工资的计算,包括“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只要是以“工资基数”作为计算标准的,一般都是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此外,在计算劳动者工资待遇(工资标准)时,一般也是以“应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法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是与“应得工资”相对的概念,其所指的是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收入——即应得工资在扣除社保、个税、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后的数额。

在计算所有的“劳动者待遇”时,都不应以“实发工资”为计算标准,而要以“应得工资”为标准,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实发工资,其法律意义在于:当双方的“应得工资”无法确定时,裁判机关可以根据该“实发工资”,推算出其对应的“应发工资”——即,实发工资可以作为一个推算应得工资的参考标准。

四、本人工资、参保工资

本人工资,主要用于计算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因此,本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给职工缴费的“参保工资”(社保缴费工资)。

而在实务中,参保工资往往低于员工的“应得工资”。

如,员工的应得工资是10000元/月,而用人单位为了节约开支,只按3000元为其购买社保。如果该参保员工不幸发生了工伤,社保局是按照3000元的标准来计算工伤待遇的。此时,工伤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工伤待遇的损失(即,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按照7000元差额计算出的“工伤待遇差额”)。

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HR常说的“社平工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简称)。

社平工资,其主要的法律意义,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果员工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则需要以社平工资的3倍封顶。

举例:深圳市2020年社平工资是10646元/月,某深圳企业员工的月工资是40000元/月,在给该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应该以10646*3=31938元为计算基数了,而不是40000元/月。

此外,在计算工伤死亡待遇时,丧葬补助金的计算,也需要用到社平工资。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死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是社平工资的6个月。

法条原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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