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微信聊天软件促进了人们的交流,让人们原不方便当面表达的话语用文字形式去诉说但当聊天双方出现矛盾、分歧时,这些聊天记录往往成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证据,对需诉讼的案件事实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获得法院支持呢?,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诉讼证据?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微信聊天记录诉讼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诉讼证据

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微信聊天软件促进了人们的交流,让人们原不方便当面表达的话语用文字形式去诉说。但当聊天双方出现矛盾、分歧时,这些聊天记录往往成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证据,对需诉讼的案件事实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获得法院支持呢?

案件回顾

案例一

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链 债权人诉求获法院支持

朱某与刘某是同事关系。2019年10月29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朱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0元、支付宝转账支付500元的形式将借款支付给了刘某。后朱某向刘某催促还款,刘某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偿还了2700元后,剩余1800元的借款刘某至今未还。朱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诉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朱某借钱给刘某虽然没有打借条,但是朱某提供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的意思表示清晰。并且朱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作为诉讼证据法院可以采信。据此,朱某诉请刘某偿还尚欠的18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聊天记录不能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恋人间转账诉求被驳回

刘某与陈某曾为恋人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刘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金额从30元至1万元不等,陈某亦多次向刘某转账,金额从13.14元至1000元不等,分手后刘某打印其与陈某之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中,聊天双方使用的是网名,另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交易明细中的交易对方“陈某”与当事人陈某为同一人,且该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款项交付行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款项存在借款合意。刘某并没有提供与之对应的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且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只是部分剪辑,故对聊天记录内容不予认可。同时,刘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据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英德法院解决两起“尘封”多年的执行难案件

近段时间以来,在英德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和推动下,相继解决两起时隔多年的执行难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失信出行受限时隔多年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法官您好,我愿意履行义务,还清执行款,可以尽快把我和我儿子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撤销下来吗?”2020年7月9日,因长期购票受限的失信被执行人江某主动联系英德法院执行法官,主动要求履行法律义务。

据悉,2013年12月,江某儿子(事发时为未成年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英德市石灰铺镇沙寨往S347线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3月,何某遂将江某及其儿子告上了法院。经英德法院调解后,双方达调解协议:江某及其儿子赔偿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江某当庭支付了3000元后,剩下27000元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2014年6月,何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某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这么多金额,便常常规避执行,拒不与执行法官见面和电话联系,且经查,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江某的失信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措施,将江某及其儿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系统。

2020年7月9日,时隔6年之后,江某儿子早已成年许久,因失信影响,其与儿子均不能购买动车票,出行受到限制。考虑到儿子如今成年,担心“黑名单”以后还会影响到儿子结婚、就业等问题,江某最终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要求主动履行拖延了7年之久的赔偿义务。

拖欠13年的执行款现场支付双方当事人终和解

无独有偶,范某与邓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尘封”了近13年后,近日也在英德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下执结。

据悉,2007年,仍是未成年人的范某驾驶轿车外出与邓某家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家属死亡,该案经英德法院判决范某及其父母需赔偿邓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范某及其父母当时因生活拮据,且不知道因失信不执行会造成巨大的生活困扰而逃避执行,邓某遂向英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07年8月3日立案执行。自2007年8月起,执行法官多次与范某尝试取得联系,多方查询其可用于执行的相关财产,均无果。直至2020年6月,范某因生活一直受限,对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且现已有能力支付案款,几经周折,通过多方联络,联系到执行法官,表示希望执行法官做“桥梁”联系申请执行人邓某,向邓某致歉并支付执行案款。

经执行干警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到达英德法院进行调解。即使时隔多年,提及此事时,申请执行人邓某情绪仍较激动,经执行干警长时间安抚、调解,最终邓某同意被执行人范某提出的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范某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形式给付16.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英德法院亦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某采取的失信被执行人措施。至此,这一件时隔13年的案件终于得以解决。

采写:清远日报记者 钟履双 通讯员 包翠婷 吴婷婷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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