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离职规定(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1)

小张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出辞职而单位不同意,小张直接单方离职,单位留置人事档案,双方僵持不下。难道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就不能辞职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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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第三款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离职规定(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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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离职。各个省份有相应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辞职有明确的规定。

受聘人员辞职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除的,受聘人员必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

聘用合同对于解除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单位出资培训、使用单位户口指标的,在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有权主张违约金。

文丨付雪薇律师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离职规定(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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