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所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主要参考的上位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产品缺陷按照导致产生缺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1. 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使用瓦斯炉的火锅,因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该产品即为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
2. 产品制造上的缺陷
即由于产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危及幼儿人身安全。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3. 因告知上的缺陷
也称指示缺陷或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如果生产者未能加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导致产品产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的,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例如,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纠纷时可通过法院委托天纵鉴定(SKYLABS)等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以便尽快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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