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基本编码

ngqOmjqZvVABXKgM00tJRE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处(省禁化武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审查资料复印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监控化学品许可审批部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1)

监督方式

029-6391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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