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交强险的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今天小编带您以案释法。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10日,A某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19年11月7日,A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与第三者C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有什么损失(以案释法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损失后如何保障自身权益)(1)

  事故发生后,第三者C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C某12万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A某赔偿,第三者C某请求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因此A某不用再另行赔偿。判决生效后B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C某作出赔偿。B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享有追偿权,因此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第三者C某后,对事故责任人A某是否享有追偿权。

裁决结果

  A某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B保险公司赔偿款12万元。

仲裁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有什么损失(以案释法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损失后如何保障自身权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申请人A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后,有权向被申请人A某追偿。据此,裁决被申请人A某返还保险赔偿款12万元给B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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