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如何方便快捷地在线办理养犬登记证?如何收费?一户家庭可以饲养几只犬?遇到流浪犬,如何处置?谁来处置?根据修订后施行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解读,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石家庄文明养犬条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石家庄文明养犬条例(养犬人这样办理养犬登记证)

石家庄文明养犬条例

  养犬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如何方便快捷地在线办理养犬登记证?如何收费?一户家庭可以饲养几只犬?遇到流浪犬,如何处置?谁来处置?根据修订后施行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解读。

   这样办理犬只登记年检备案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那么,养犬人如何办理犬只登记和年检业务,如何备案犬只信息呢?

  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养犬人首先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场地;(三)无遗弃犬只的记录;(四)五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第一项也就是说,养犬人要年满18周岁,具有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同时符合以上五项条件以后,方可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个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四)犬只全身电子照片;(五)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发放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反馈理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登记证无效。

  那么,如何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呢?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解释说,养犬登记证办理流程是: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可以用手机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养犬管理”公众号,登录“犬证办理”中的“在线办理犬证”模块,上传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犬只全身电子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提示要求完善信息并提交。

  养犬登记证年检流程是:登录上述微信公众号“犬只办理”中的“犬证年检”模块,上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提交即可。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证、居留证及十五日内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关于可以饲养犬只的数量,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当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而在一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解释说,个人养犬按照家庭饲养(一个家庭为一户),不能按照家庭人员一人饲养一只。所以说,重点管理区一户只能饲养一只,一般管理区一户最多饲养两只。

  那么,办理养犬登记证以及年检如何收费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解释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并上缴财政,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所饲养的辅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人持犬只绝育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年检费用。

  目前,收费依据是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发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非税【2021】5号)以及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发改行费【2017】223号《关于继续执行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收取犬只初审登记费,也就是犬只注册登记费为每只400元,年检费每年每只100元,犬只留检费每只每天10元。

  流浪犬外地犬这样管理

  先说流浪犬。

  在有些居民小区,不时会出现无主的流浪犬只,尤其是在炎热的夏季。在夜晚出没,难免会惊吓到老人和儿童。有时还会和其他犬只聚集在一起,严重扰民。对这些流浪犬,到底该归谁管理呢?如何处置呢?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治疫病传播。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对此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再说外地犬。

  携带所养的犬只跨市旅游已经越来越普遍,外地犬来到本市如何管理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不同区域对犬只管理的严格程度不同,全市分为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犬只管理更为严格。当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时,也会出现一些管理难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备案手续。

  最后再说一下犬只的强制免疫问题。

  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是条例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说,狂犬病目前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一旦发病,病死率几乎是100%。为此,《动物防疫法》将狂犬病列为乙类传染病,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推荐方案(试行)》和《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规定,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是做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因此,应当对全区域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外地养犬人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故此,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养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燕赵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