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篇》是柏拉图对话集中最长的一篇,约30万字,共十二卷。相较于早期的《理想国》,经历了政治失意后的柏拉图对正义和国家制度进行了更加成熟和审慎的思考。

据说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法篇》是柏拉图的学生菲利普整理、加工后出版的,所以语言显得凌乱冗长,读起来也没有《理想国》有逻辑和有趣。

但这并不能否认这本著作的重要性。柏拉图在文中假借雅典的老先生之名,在与克里特和斯巴达人的讨论中,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以及伦理学、宗教思想,内容十分丰富。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1)

在我有生之年,使我之为我的除了灵魂别无他物,相反地,肉体不过是我随身携带的自我表象而已。(《法篇》P413)

纵观整篇对话,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前四卷作为序言,主要是探讨立法目的、立法方式等问题。后八卷是对具体国家制度的构想,涵盖民事、刑事、宗教多个领域的立法。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2)

下面简要介绍下各卷的主要内容:

第一卷主要反驳了“立法目的是为了战争”的观点,引出“立法是为了促进美德”的核心观点;第二卷初步讨论了教育在培养美德方面的作用;第三段开始讨论政治制度的起源;第四卷指出实际的政体与理想政体的差异,讨论立法是方法是说服还是强制,结束了前三卷的话题;

第五卷到第十二卷详细探讨了土地分配制度、人口制度、教育制度、官员制度、工作制度、食物分配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出境入境制度、犯罪与刑罚、宗教制度等。

其中第十卷在对无神论进行反驳时还讨论了灵魂的重要性(灵魂先于肉体),集中表达了柏拉图“精神高于物质”的观点。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3)

《法篇》的核心思想集中在前四卷。柏拉图认为立法的唯一目的是促进全部的美德(美德由理智、节制、正义和勇敢构成,理智占主导地位),因而能促进美德的法律就是好的或正义的法律。

这种美德以理智和节制为基础,体现为一种“秩序”。柏拉图认为“秩序好过无秩序”,而要实现一个国家的秩序就必须使人们的行为受自身理智的控制,所以能促进人们提升理智(美德)的法律就是好的。

柏拉图对“秩序”的重视以宗教信仰为基础。柏拉图在第十卷反驳无神论的时候指出,人类社会的法律同自然界的规律一样,都是由灵魂(理性)创造的。他认为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是神赐的,所以天然就是“好”的,而人类社会的法律也是神的产物,也应该体现理性的秩序。

节制的生活好过快乐的生活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4)

《法篇》一共出现了三个人物,分别是来自雅典的客人、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主要作为现存国家制度的代表人,与设想理想的国家制度的雅典人形成对比。

在第一卷中,克里特人提出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战争”,而雅典客人指出战争中那些既具有理智、节制,又具有勇敢的品德的士兵更值得赞美的。于是提出“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促进整体美德”,而不仅仅着眼于战争(勇敢仅是其中一种美德)。

柏拉图认为美德是由理智、节制、正义和勇敢四种美德构成的,其中理性与节制最重要,他说道:

良好的判断力本身就是最重要的神的利益……其次是应用理智的灵魂和天生的自我节制,如果你把两者同勇敢结合在一起,你就得到了(位居第三位)的正义,勇敢本身占第四位。(《法篇》P11)

其实柏拉图早在《理想国》中就指出,灵魂中的理性部分应该驾驭激情和欲望部分,一个好的或正义的灵魂是理智控制下的灵魂。在《法篇》中他也将理性(理智)置于了极高的地位,甚至认为有理性的灵魂是一切事物的原因:

灵魂是一切事物变化和运动的原因,是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以及一切对立物的原因……灵魂是理性的居所(《法篇》P336、P417)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5)

这种理性表现为一种秩序,是相对于一般感官快乐的东西。柏拉图认为,真正的快乐是介于极度快乐与嫉妒痛苦的中间状态,即“节制的快乐”:

自我节制的生活可以描述为一切方面都是温和的,温和的快乐和痛苦,轻微的欲望,并不狂妄的希望……放纵的生活可以说是彻彻底底的狂暴,极度的快乐和痛苦……前一类比胆怯的、愚蠢的、放纵的和不健康的更多快乐。(《法篇》P144)

因此,能促使人们养成以“理性”与“节制”为主导的美德的法律就是好的或正义的,能培养此种美德的教育就是好的教育。

这种正义观实质是建立在“秩序好于无序”的观点之上,那么“秩序是好的”这个观点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柏拉图为何认为“秩序”天然就是好的?

秩序好过无序?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6)

柏拉图在文中没有集中探讨这个问题,关于“秩序”的讨论散见在各卷中。

首先是先验论证,他认为秩序是神赐予给我们的,行星运行按照一定的秩序运动,人类生活也应该按照一定秩序,“秩序”天然就是好的:

动物活动时没有秩序和混乱的意识,与此相反我们人类天生对两者都很敏感并能欣赏它们对我们而言却是一种极大的恩惠……我们说过,其他动物在每一方面永远发展不起一种秩序意识,只有人有一种自然的本能做到这一点。(《法篇》P38、P54)

其次是用历史经验进行论证,柏拉图考察了波斯与雅典衰落的制度原因,认为后者的衰落是极端的自由(无序)导致的,他说道:

人们先不愿意屈服于权威,而后他们拒绝听从他们的父母和长者的劝告。当他们朝着这条享乐之路猛冲的时候,他们企图逃避法律的权威……他们过着一种无比悲惨额邪恶生活。(《法篇》P104)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7)

最后是一般的经验性论证,柏拉图观察到合唱团、歌舞团需要演员们高度的协调和配合才能完成,没有秩序就没有美妙的歌声和舞姿。

总的来说也就两种论证方法:一是从经验归纳推出所有事物都应有秩序(并以神为依托),一是从功利主义出发论证“秩序”会带来更多大的好处。

笔者认为第一种论证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天体具有秩序并不能必然推出人类社会就有某种秩序,即使人类社会具有某种秩序,也不能推出“应该”维持这种秩序。这就好比假使证明了一个人有唱歌天赋,也无法推出他就应该当歌手的结论。

2)如果以神为依托,认为秩序是神赐予万物的,它天然就是好的,这种论证实际上根本就不是论证,而是信仰,推崇秩序至上的人并不能有效地说服那些无政府主义者。

第二种论证方式是当下常见的一种论证方式: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秩序带来的效用往往大于无序,所以我们要推崇秩序。但只要稍加留意我们也会发现,这种效用实际指的是整体效用,即秩序仅仅保证了整体效用的最大化。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8)

这种建立在整体效用上的功利主义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建构“正义”概念时采用的方法是一样的。它的关键问题仍然是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在一个合唱团中如果每个人都愿意参加合唱并担任某个声部,那么个体自由与整体效用就能得到协调,这是最好的情况。

但问题是,假若有些人不愿意担任某个声部,那么强迫他做自己不愿做的事来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这种做法难道是合理(合乎道德直觉)的么?

同样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评估法律规制下的公民有多少人是自愿被规制的。

这样一来,也许只有那种范围很小、人口很少、实行完全民主的国家才可能确保法律被所有人自愿遵守(因为人越多,不同利益越难协调),从而使整体效用与个人自由得到协调。

但诚如柏拉图所说,完全无序(自由)的社会也不一定是好的——最终会导致国家的破灭,从而使个体遭到其他国家的侵害。希波战争已经充分证明了希腊诸城邦实行的(相对无序的)分离主义的弊端。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9)

所以,柏拉图认为,绝对的自由与绝对的极权都不是好东西

我们探讨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一种中等程度的自由,看到的结果是:在这两种制度下都能得到很大的福利。但当波斯人或雅典人把事情推向极端时,却对他们两者都毫无益处。(《法篇》P105)

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这种秩序。按照《理想国》的构想,编造一个关于不同的人具有不通过天赋的谎言来实现秩序么?抑或是通过事无巨细的法律来实现这种秩序?还是我们当代所说的行业自律来实现秩序?

从《理想国》到《法篇》,可以看出柏拉图在建立秩序的方法上的改变,他在耄耋之年将建立秩序的重任托付给了法律,但他的失败之处在于没有考虑法律的形成过程。他给出的是一种理想的法律,是蕴含着理性的法律,是任何理性人都会选择自愿遵从的法律。

这种法律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探讨的“公意”非常相似,卢梭的“公意”正是人们运用自身理性能够得出的一致意见:

一旦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众意与公意之间常会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意私人的利益!(卢梭《社会契约论》P26)

不幸的是,这种蕴含着理性(公意 )的法律曾被一些独裁者所利用,并因此遭到后人的诟病。但它背后涉及的“如何协调自由与效用”问题却成为了一个跨时代的具有实践价值的问题。

哲学王还是法治?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10)

有学者将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篇》的思想转变概括为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粗疏,实际上按照柏拉图的描述,哲学王的统治与法律的统治没有本质的区别。

《理想国》中最佳的统治是哲学家或具有哲学家品质的人来治理国家,柏拉图在第六卷中详细探讨了哲学家的品质,他说道:

一个人的欲望如果被牵引到各种形式的知识中以后,他将会倾心于灵魂的快乐,很难再感受到肉体的快感——我是说如果他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而不是一个冒牌货的时候,就会是这样的。(《理想国》P220)

在柏拉图看来,真正的哲学家是集各种美德和正义的品德于一身的人,这样的人尤其具有是理性和节制的美德(避免沉溺于快乐的美德)。因而即使到了晚年,他也强调最好的统治是类似于哲学王的独裁统治:

最好的国家是独裁制的产物,这是因为第一流的立法者和一位品行端正的独裁者努力的结果,他们是导致这种转变的最快、最容易的途径。(《法篇》P116)

但紧接着他就否定了这种独裁统治,仅将其视为观念中的政体。由于现实世界很难找到类似于哲学王的统治者,所以他又推崇法律的统治,强调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他说道:

政府机关里处处都在勾心斗角……这种局面离开一种真正的政治制度十分遥远……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奔溃已为时不晚了。(《法篇》P122-123)

也就是说,柏拉图是因为发现哲学家的独裁统治很难实现,才将统治权托付给了法律。

柏拉图法律篇第四卷(柏拉图秩序好过无序)(11)

但这种法律并不完全等同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强调的次一级的法治(强调集体智慧、法律不易导致腐败等),柏拉图的法律是理性的结晶,属于绝对正义的东西,因而只是哲学家的翻版,是一个不能说话的哲学家。他说道:

法律,作为神赐的典章制度的名称,是如此地富于理性的启示,这绝非偶然……它会保障和强化善良的人,使他们沿正义之路前行。”(《法篇》P411-412)

因此,笔者认为柏拉图《法篇》中强调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理念稍有不同,依然是具有较浓重的形而上色彩。但不可否认,理性所依赖的形式从哲学家到法律的转变,最终促使了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

由于这本对话录内容十分繁杂,笔者挂一漏万地选择了上面三个方面来进行整理和思考。

除此之外,第二卷和第七卷关于教育制度的讨论很有意思,第三卷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到洛克和卢梭设想的原初社会的影子,第十卷对几种无神论的反驳也比较精彩,第五卷和第十卷还讨论了灵魂的本质,读者可以各取所需,选读部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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