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突出、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问题而签发,其效力高于监理联系单及监理工程师函,前者要求施工单位务必限期整改并作出书面回复,后两类文件无强制性回复特性,多用于前期提示、传达上级部门文件等,反映事前控制。但一些监理从业人员在编写该文件时存在以下诸多不当之处:
(1)对施工项目部的称呼不当。一些监理机构称之为“贵司”,其实施工单位项目部是代表施工企业驻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机构,施工现场发生问题的直接责任者及监理文件接收者均为施工项目部,而非施工企业。且监理机构与施工项目部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彼此并无合同关系约束,监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编写此类文件应立足于严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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