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从共同文化中走出来,从共同语言中跳出来,从共同历史中生出来,围绕相同地域形成的稳定共同体。在十三世纪的中国北部草原上,一个横跨亚欧大陆的蒙古帝国横空出世。

民族政策是维护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基础,如果多民族在同地域长时间共荣生活,最终会发展成稳定的共同体,形成稳定的新民族,从而实现国家统治的稳定。

元朝的民族政策却与此背道而驰,直接导致元朝统治不足百年。翻开历史,寻求真相,解密元朝民族分治等级制度背后的秘密。

元朝四等人制存在吗(元朝扭曲的民族分治)(1)

一、元朝的民族分类

1、元朝的民族分治政策

元朝存在不成文的民族分治政策——“四等人制”,按照元朝建国初期的统治需求,将国内民族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第一等级:蒙古人,元朝的统治民族;第二等级:色目人,跟随蒙古人西征,从中亚和东欧来到元朝生活的外国人;第三等级:汉人,主要指淮河以北的汉族、契丹族和女真族;第四等级:南人,淮河以南的汉族和少数民族。

2、元朝四等人制的政治目的

元朝实行民族分治等级制度的目的,是巩固蒙古人的统治。蒙古人通过民族分治政策,拉拢和维护与色目人之间的关系,打击具有反抗意识的汉人和南人。四等人制虽然在短时间内快速维护了元朝的统治,却因为歧视导致国内民族间的敌对,隐患积聚成“疾”,衰败国运,最终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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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朝民族分治的具体表现

1、蒙汉杂糅的官制

官制是元朝蒙汉杂糅的重要领域。蒙古朝廷通过各种招聘条件,限制汉人和南人为官数量,通过对中书省官员的民族限定,拒接汉人在元朝行政中枢任职。以丞相为例,查考《元史》有这样的记载:“丞相必用蒙古勋臣,设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蒙古人尚右,故丞相中以右丞相为尊。

再以御史大夫为例,查考《元史》:“拜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可以看出,元朝的核心官制是以“任人唯亲”为原则,只有蒙古人和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有机会授予较高的官职。

2、元朝的科举体制

科举是中国封建国家选拔人才的基本方法,元朝也是沿用此法,但增加了新规则。元朝考生按照民族分类,在考试科目录取人数比例和入仕官职上都有不同的标准。

首先,从考试科目上看,汉人考三门,蒙古人和色目人考两门。“取士各有科目,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定其条例。”元朝统治阶级轻视汉族的诗词歌赋,在科举考试中,诗词只用于对汉人的考察,不纳入对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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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录取人数比例上看,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报考人数较少,录用人数却和汉人相同。史书记载:“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表面上,元朝政府维护各民族入朝为官的平等权力,实则汉人和南人的报考人数超过蒙古人和色目人百倍,汉人和南人的录取比例较低,科考中榜难度增大。

再次,汉人和蒙古人的官阶起点不同。科考中榜的汉人考生是以七品官入仕,蒙古人和色目人则是以六品官入仕。同科出身的汉人在官阶上直接低于蒙古人。可以看出,元朝在官员选拔上对汉人和南人的压制,也表现出蒙古人的优越感和永远统治汉人的意图。

3、元朝对于汉人兵器上的限制

在中国古代,上山打猎是百姓为生的重要方式,每户人家都配有相关打猎用品。刀具和弓箭虽具有攻击性,却是百姓生活的必备用品。元朝对于兵器管理十分严格,汉人和南人家中不可以存有铁质兵器和弓箭,以防国内生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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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兵器管理是从没收铁质用具开始的,《元史·刑法》记载:“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所有具有攻击性的铁质兵器都要上交没收。后来,元朝再从销毁弓箭入手,对汉人和南人实行进一步的兵器管理。

《元史》记载,在元朝二十二年,也就是公元1285年,元朝朝廷下令没收了江南和汉地所有的弓箭,美其名曰:处理下等兵器,实则是想在战斗力上削弱汉人和南人。

4、汉人和蒙古人分法而治

在元朝,蒙古人和汉人的相同违法行为,确有不同的法律判定标准。《庚申外史》记载:“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按照元朝的法律规定:蒙古人和色目人殴打汉人和南人,被殴打方是不许还手的,还手就是违法。

如果在殴打中致人死亡,元朝法律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也就是说,蒙古人只需要对汉人和南人进行财物赔偿,其他刑罚一概全免。蒙古人对汉人的歧视,在法律上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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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朝形成扭曲民族分治的原因

1、历史原因

在元朝统治中国之前,还有两个少数民族在中华大地上建立政权,那就是大辽和金朝。大辽是由契丹族建立的朝代,并且在辽太宗时期取得了燕云十六州,和大宋分治中原。大辽对于汉人的政策就是“一国两制”。《辽史》记载:“至于太宗,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金朝灭辽之后,将都城迁至燕京。

金朝对于治理他族的态度为:“宽契丹,虐汉人。”辽金虽然对立,但是对于汉族的统治都有相似之处,两个朝代都是以民族歧视治理汉族。元朝是在辽金之后建国的,三个国家都是少数民族统治汉族,所以,元朝沿用了辽金对于汉族的统治方式。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权都是以压迫汉族来维护本国政权。这也是元朝“四等人制”的历史原因。

2、统治需求

蒙古族为游牧民族,在国家的统治上依赖军事力量,本国行政体系薄弱。入主中原之后,更是轻看汉人文化。元朝建国之初,蒙古人为了稳定国内局势,必须联合色目力量,共同治理人数较多的汉人和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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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原是蒙古早期征服中亚和东欧的降臣,他们不同于汉人,思想简单,且远离家乡,没有根基,更容易被蒙古朝廷利用,以达到压制汉人和南人的目的。

所以,蒙古人对色目人在政治上委以重任,财物上给予奖赏,地位上实行优待,从而增强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利益联系。优待色目人可以大大提高他们的忠诚度,更好地维护蒙古人的政权。

3、民族情结

汉人曾经用儒家文化统治中国,看不上“蛮夷风气”,汉人通过文章贬低蒙古人:“忽必烈篡江南后,僭行大宋制度,犹禽兽加衣裳,终非其本心”,还讽刺说:“灭天理,穷人欲。”汉人这种民族优越感,深深刺痛了蒙古人的内心。

所以,蒙古人用铁蹄统治中原后,他们急于向汉人表达自己的优秀,时常把“非我族类”挂在嘴边,打击汉人,否定汉族文化。蒙古人对汉人和南人的偏见达到顶点。元朝对于汉人和南人的苛刻,多少是因为民族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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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事需要

元朝建立之初,淮河以南的汉族和少数民族极为排斥蒙古人在中原的统治,是当时最具有反抗意识和力量的地区。史书记载,南人:“拒不仕元,甘做抗节遁迹者。”蒙古征服南宋用时50多年,这是蒙古人最难征服的地区。

蒙古人领教了汉人的民族气节,元朝是公元1271年建国的,直到建国后8年,才真正消灭南宋朝廷。蒙古人对于南人的怨气甚深,外加南人拒绝为元朝服务,导致蒙古人对汉人和南人的极其不信任。为了防止汉人继续反抗和起义,元朝需要在政治、军事、文化、法律各个方面打压汉人。

四、元朝民族分治的影响

1、好处

元朝初期沿袭辽金民族分治的政策,开创“四等人制”,是在短时间内维护国内稳定的有效措施。元朝少数民族众多,集合少数民族的力量,监督和预防人数较多的汉人和南人叛变,“四等人制”是有效的监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汉人和南人的起义,维护了元朝初期国内的军事稳定。而且,蒙古人拉拢色目人,使得色目人更加忠心,也巩固了朝廷政局的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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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坏处

元朝民族分治——“四等人制”,在从长远意义上看,是极其不利的。它激化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加深了民族间的偏见。虽然表面和平,其实怨气冲天,这些敌对情绪不会随着时间消失,反而会随之加增,形成一股无形且强大的反元情绪。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元朝的覆灭留下伏笔,为国家和平留下隐患。

五、总结

忽必烈为蒙古王朝起名“元”,是因为“元”字有“大哉乾元”的含义。不论是成吉思汗,还是忽必烈,这两位英雄都想建立版图最广、统治时间最长的国家。可惜,元朝仅仅在中国历史上存留不到100年。从元朝民族管理失败经验上看,想要国家能够长治久安,必须是以民族平等为前提。由于民族之间的习俗和宗教不同,分治是上佳之策。

但是,大搞特搞民族不平等,反而会加快国家的灭亡。国家想要复兴和长治久安,必须要有积极和可操作的政策,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团结,只有团结才能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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