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当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不一致时,是应以内心意思还是表示行为为准,这就涉及到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问题。如果从表意人(表示自己内心意思的人)的利益出发解释,那么应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表示为准,即主观解释;如果从受意者(意思表示作出的相对人)的利益角度出发,那么意思表示的内容应以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为准,即客观解释。
一、以内心意思表示为准的情形
无意思表示相对人时,适用内心意思表示。比如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因为没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没有值得保护的确切的对象,所以应以表意人真正想表达的内心意思即为意思表示的真正内容。有意思表示相对人,但是意思表示相对人的利益无须保护或者不值得保护时,一般也适用内心意思。比如,意思表示的受意人明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和表示行为不一致时,受意人还会对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产生信赖的,则法律就无须保护;再如,即使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不一致,且受意人也不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但受意人在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就应当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的(应知而未知),受意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受意人对外行为的信赖就不值得法律保护。
二、以表示行为为准的情形
当有意思表示相对人且意思表示和表示行为不一致时,除了意思表示本身,受意人不享有其他解释资料,受意人只能从所表示的内容中推知表意人的意思,那他必须信赖表示行为的内容,受意人对表示行为的合理信赖就应当优先于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受到法律保护,即受意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所理解的表示行为的内容即为意思表示真正的内容。
比如:如果合同上列举了一些事项,但未对列举事项使用概括性的语言,那么当事人的意图应是排除未列举的事项。如果合同上首先就用了概括性语言,再进行列举的,那么当事人的意图应是包括未列举的事项;如果合同中的两个条款相互矛盾的,那么特别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格式条款和协商条款的,那么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上有手写和打字的,那么手写的内容优先于打字的内容;如果合同有打印和印刷的条款,那么打印的内容优先于印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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