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房山检察
锦绣山河,美轮美奂
地球母亲赠与我们优美的环境
赋予人类赖以生存的天然资源
需要我们一同守护
今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恰逢6月还有两部环保领域的法律将要施行,它们分别是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先让检察官带我们一同了解两部新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淡水之源”“储碳库”等,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功能,而湿地多样性的功能发挥更是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的专门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二、确立湿地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三、建立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四、严格控制湿地占用。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五、湿地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六、湿地保护和修复。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明确了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和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和措施;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该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分类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新法的出台具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明确噪声污染的内涵。新噪声法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因为扰民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同时新噪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 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二、回应群众需求,增加对饲养宠物、体育餐饮等社会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针对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新噪声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针对邻里噪声,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针对室内装修噪声,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针对商业经营活动噪声,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三、分类防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除前文已经谈到的社会生活噪声外。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除了两部新实施的法律,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程序、赔偿范围等内容。
该规定有以下亮点内容:
一、定义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
三、细化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
四、完善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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