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说一下沈阳法院判决的三观不合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这个案件挺有意思的。女方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是因为双方三观不合。男方认为三观不合不是离婚理由。其实,这好像还真不能这么说。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是可以离婚的。离婚案件就得看这个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新民法典对离婚法的解读(40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你)(1)

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第1079条列举了5种离婚理由。有两条是可以考虑的。第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达到二年。这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还有一个,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两条,一是,我看网上说,因三观不合,两个人已经分居几年了,这个几年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要是超过2年,以这个理由就可以请求判决离婚了。都分居两年了,感情还不破裂吗?还有一个,就是其他理由引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都是可以离婚的。

我们现在注重的都是些实质性的问题,比方说虐待、家暴、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这些是硬指标,但是,我觉得感情破裂不破裂,精神层面的东西也很重要。夫妻二人三观不合,说不到一起去,在精神层面上没有办法保持一致,这样的问题时间很久的话,也是感情确以破裂。

新民法典对离婚法的解读(40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你)(2)

说起离婚案件,我从1975年开始办离婚案件到现在已经40多年了,首先是劝和不劝离,只要有一丝希望,也要劝夫妻和好、破镜重圆。但是,真的到了不可收拾时,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痛苦的时候,那离婚也是一个幸事。

怎么看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呢?我看很多网友的评论,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三观不合还能成为离婚理由吗?这是疑问。三观不合就是离婚理由,这是肯定的意见。这些意见其实说的都有道理。

我是觉得,真的要是三观不合,这个精神层面的东西应当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里,应该在这里。双方真的就是三观不合,长期分居,当然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怎么看法院判决不离呢?其实,现在很多法院在判决离婚纠纷案件时,都采取的是这个办法,第一次肯定是判不离婚的,除非已经符合第1079条规定的前4种离婚理由。判决不准离婚以后,还可以再次离婚。原《婚姻法》规定的判决不离,等到过了6个月以后,可以重新起诉。这次编纂《民法典》,把过去的6个月改成了一年,把时间延长了。这也是想在诉讼离婚中,要不要也给一点冷静期,把这个时间延长了一点。即使一年,也还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了一年时间,再起诉离婚,按道理应该是判决离婚,一般不太可能起诉两次、有相当的理由,还判决不准离婚。

新民法典对离婚法的解读(40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你)(3)

就这个案件,我想就是这样的,首先应该是劝和不劝离,能和好还是尽量和好。第二,要正确理解第1079条,三观不合应该是其他情形,三观不合引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就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第三,这一次起诉判决不离,过了一年以后还可以起诉,还是应该判离的。

说一个看法,也算是给当事人出个主意,我想就说这么三点意见,仅请大家参考。

就这个案件的评论,我就说这么多。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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