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贾府败落之际的一起强盗案中,妙玉横遭池鱼之殃,被贼人劫走,生死莫测,“可怜金玉质,终陷淖泥中”单从血缘与婚姻关系上来看,金陵十二钗正册中当数妙玉的身份最为特殊,从始至终她都是一个外人,不在四大家族错综复杂的亲属圈子内但本文关注该案该人的初衷不限于此,重心在如下几个法律视角,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官居一品贾府案线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官居一品贾府案线索(强盗贾府案的现代法律视角)

官居一品贾府案线索

在贾府败落之际的一起强盗案中,妙玉横遭池鱼之殃,被贼人劫走,生死莫测,“可怜金玉质,终陷淖泥中”。单从血缘与婚姻关系上来看,金陵十二钗正册中当数妙玉的身份最为特殊,从始至终她都是一个外人,不在四大家族错综复杂的亲属圈子内。但本文关注该案该人的初衷不限于此,重心在如下几个法律视角。

一、强盗与窃盗的区分

在《红楼梦》第一百十一回中,男管家周瑞的干儿子何三赌博缺钱,经赌友说动,趁着贾府为贾母送殡的时机,邀引了一伙贼人夜盗贾府。贾府上夜的人发现贼迹后,贼伙持械拒捕,双方一场乱战。待何三身死,其他贼人被打走,营官闻报立刻前来查勘。上夜的众人齐声说道:“这不是贼,是强盗。”营官大为着急:“并非明火执仗,怎算是盗?”

受理报案的营官是巡捕营某营的捕盗官。巡捕营共有五营,隶属九门提督。九门提督是俗称,正式名称是步军统领,即“步军营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巡捕五营系康熙设立,分区负责缉捕京城盗贼。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统治者格外重视之下,对缉捕盗贼的期限和问责作了严格规定。

按《大清律例》:“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之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可见法律明文区分了强盗和窃盗,对强盗缉捕不力的,问责较严;对窃盗缉捕不力的,问责相对宽缓一些。既然个中区分关涉己身根本利益,不由得营官不上心,所以一听贾府众人说是强盗,他便着急忙慌地加以驳斥。

营官倒不是胡乱驳斥,还知道紧扣强盗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所谓的“明火执仗”,强调手段方式的公开暴力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要求事先有强谋,客观方面要求执器械、带火光、公然攻打事主家等。窃盗则谓“潜形隐面而取”,强调手段方式的私下秘密性。

对照现代中国刑法,强盗大体与抢劫相当,窃盗大体与盗窃相当,甚至两者间的转化情形都基本一致。按《大清律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该条第一段规定强盗不得财,属犯罪未遂;第二段规定强盗得财,属犯罪既遂;第三段规定了窃盗向强盗转化的情形,属转化型犯罪。

故针对营官的驳斥,贾府众人进一步解释说,贼伙面对追赶,先是上房掷瓦,后是持械打仗,“打不过姓包的,才都跑了”。不管他们的补充辩论是有的放矢,抑或出于本能的民间朴素理解,其描述的贼伙一系列行为,无疑符合转化型强盗的构成要件。于是营官只能砌词虚晃一枪,不再纠缠:“可又来,若是强盗,倒打不过你们的人么?不用说了,你们快查清了东西,递了失单,我们报就是了。”

二、劫走妙玉的行为定性

贾府被盗当夜,妙玉正与贾惜春秉烛下棋谈话。贼伙在外窥见,色心顿起,便欲踹门进去劫人。亏得家丁包勇颇具武力,一人一棍打退了贼伙。但劫人事件并未到此结束。紧接着在第一百十二回讲到,贼伙中有一个贼人胆子极大,次日夜里带着短刀闷香潜入栊翠庵,顺利劫走了妙玉。

劫财之余又复劫色,对劫财行为已作评价,那么对劫色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现代中国刑法体系下,似乎不成其为一个问题。抢劫罪是财产犯罪,它的人身权利危害性一者使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二者使其成为财产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在抢劫罪中评价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范围,限于暴力性行为的直接延伸,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所以强奸、故意杀人等与抢劫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关联性的人身犯罪,就不能被抢劫罪包括评价。

但在清代,统治者允许人口合法买卖,北京即有专门的人市,“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丛焉。”妇女虽为人类,却无独立人格权,被视为可供市场交易的货物,地位与牛马无异。如此,劫财也好,劫色也好,对象都是财货,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倘若两种行为原本构成一个整体行为,自然无须单列出来,以他种罪名定性劫色行为。

作出上述论断,绝不能忽视古今犯罪分类标准的差异。现代中国刑法原则上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各在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清律则依据中央六部的管理事务范围来划分犯罪。“名例律”之外,“六律”与六部一一相互对应,依次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当然,也不能倒果为因,过分夸大这一差异的影响。相反,分类技术的高下恰恰体现出认识上的文明与否。

高鹗笼统设想了妙玉的结局,“不知妙玉被劫,或是甘受侮辱,还是不屈而死,不知下落,也难妄拟。”按《大清律例》,“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这里的“如之”,是如同窃盗转化为强盗,罪当问斩。同时,转化型强盗的“杀伤人”,没有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因此,妙玉甘受侮辱或以死抗争,两种设想在法律上的后果并无二致,均在刑律“强盗”条目下包括评价。

其实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贼人将妙玉卖与他人,劫色行为由此转化为拐卖妇女。对此,清代一项专门性立法反映出相似的立场,“凡贵州流棍勾通本地奸徒,将民、苗人等杀害,虏其妇人子女贩卖者,无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财……”拐卖妇女行为也不单独另行评价,与故意杀人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比照“强盗得财”,皆斩。

三、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

妙玉被劫走一案的案件事实,以读者的全知视角全程旁观,自不会有疑问。不过全知视角并非人人皆有,尤其是案件的经历者,观察角度受限,只能叙述自己眼中的事实,或者说,相信自己认为的事实。

如跟从妙玉的道婆,她们认为事实是:“必是那贼子烧了闷香。妙姑一人,想也被贼闷住,不能言语;况且贼人必多,拿刀弄杖威逼着,他还敢声喊么?”再如家丁包勇,他认为事实是:“你们师父引了贼来偷我们,已经偷到手了,他跟了贼去受用去了。”又如贾惜春,基于对妙玉的熟知了解,内心算是相信道婆一方:“必是那些强盗看见了他,昨晚抢去了,也未可知。”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问题。法官不是案件的经历者,也不是案件的全程旁观者,其视角更近于一个完全陌生人的视角。他要查明案件事实,必须运用司法资源去发现、搜集、查证和取舍信息。但司法资源不是无限的,法官的理性也仅在理想状态下全能,因此经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总是有限的。而根据有限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便有了以特定证据制度和程序规则使之正当化的必要。

认为妙玉被贼人劫走的,以及认为妙玉勾结贼人的,各有一番推论和相关证据。站在法官的立场,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说哪一方全无道理。假定最终妙玉现身,贼人归案,也分别与道婆、包勇一样各执一词,亦无新的证据向法官提交,那么事实认定势必要归结为法官的权衡与心证。

古代司法的定罪标准是“铁证如山”,法官在无法断定谁的话更可信时,为达致内心的确信往往会诉诸刑讯,以求得法定的口供证据。现代司法的定罪标准是“没有合乎情理的怀疑”,法官通过法定程序约束下的心证建构法律事实,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疑罪从无。

苏力在《窦娥的悲剧》一文中指出:“‘铁证如山’或‘没有合乎情理的怀疑’实际上都是裁判者的一个判断,其客观性更多是一种社会共识,既非某个客观实在的对应,也不是‘证据’本身的性质。”法官心证如此重要,古今略同。如果说存在一条最大可能正确的法官心证之路,那么站在路上向左看,是经验、规律、逻辑和程序;向右看,无疑是法官的人格因素。

尽管人格因素是软性约束,较难把握,然而要想让民众认同、支持乃至发自内心地遵从法官心证的结果,接受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就必须持续培育法官的职业伦理,全方位提升法官的人格修养。只有养成了追求真实的执著态度、捍卫正义的不屈精神,法官才能始终不迷方向,永远秉直道前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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