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群聊骂人最高处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群聊骂人最高处罚(互联网群聊管理员随意)

群聊骂人最高处罚

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案情回顾】

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 房间号 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并表示,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林某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钱某移出群聊。

钱某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将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因此,钱某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法院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而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在本案中,林某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钱某的隐私权,并未刺探或不法获得并使用钱某隐私,所以,即使将之落入到民法范畴考量,也不符合隐私权侵权责任要素。”封瑜说,但需要注意,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管理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相关规范。

据介绍,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封瑜说。

来源: 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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