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关于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1)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工期是发承包人之间的关键约定之一,工期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意味着能否认定承包人有违约行为,而工期的确定则主要依靠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示范文本内的建议约定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由此可看出,对于工期的认定,合同中是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而实际工期的认定,则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进行计算,本文将对竣工日期的认定进行阐述。

01 关于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可知,对于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优先顺序为:1. 有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因发包人原因没有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亦未提交竣工报告的,若发包人转移占有的,以发包人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此,首先需明确几个概念,

1. 对于“竣工报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工程竣工报告是承包人在工程符合竣工条件的情况下,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报告文书。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对于工程竣工报验建议采用下图所示的《报验表》,可看出报验是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报监理单位,该表即表明施工单位提请进行竣工验收。

关于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关于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2)

图一 竣工验收报验表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施工单位填写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参建主体签章确认,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建议采用如下图所示的《验收记录表》。

关于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关于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3)

图二 竣工验收记录

2.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而根据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3.2.2条的规定,验收程序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查,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报送发包人,而发包人则在收到监理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故从承包人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并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最长可能有42天的时间。

而根据第13.2.3条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只有经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项目方可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但应特别注意在竣工报告及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按照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实践中往往存在以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可能会导致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风险。

02 认定竣工时间的判例

案例一: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星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2022)鲁07民终8577号)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两份《竣工报告》载明完工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25日和2014年12月30日,另一方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法院观点为“竣工和验收应合在一起理解还是应分开理解,要结合具体语境进行具体分析”,“工程的验收和完工是不同的概念,必然要先完工再进行验收,而完工后多长时间进行验收,受制于承包方和发包方的配合等因素。”

该法官对案涉工程竣工时间进行了准确的定义,精准区分了完工、竣工、验收的概念,而非机械套用司法解释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案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取得《竣工报告》从而证明实际完工的时间,那么对方所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将有被认定为竣工日期的风险,可能将导致产生4年左右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案例二: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2022)赣0502民初3056号)中,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而《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法院最终以《工程开工报告》上载明的2015年10月30日为计划竣工日期。对于实际竣工日期,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建筑工程主体分部验收申请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院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约定的竣工时间并非实际竣工时间,最终认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

案例三: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张云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2022)鲁07民终3874号)中,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但其中发包人自认了其实际使用的时间,最终法院以其自认的时间作为竣工时间。

03 对于竣工时间证据的制作及留存

结合上文可知,对于认定竣工时间的证据较多,首先需要根据合同、开工报告、总工期等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其次再根据竣工报告、转移占有之日等证据认定实际竣工时间。工程竣工后对于发承包双方,都需要特别注意制作、留存能够证明竣工时间的证据,为之后的索赔与反索赔提供依据。而在证据层面,对于竣工验收报审表、竣工验收记录、往来函件、投入使用证明等证据需要及时制作收集,避免最终出现纠纷后无法取得证据的不利。

1. 竣工验收报审表

竣工验收报审表,也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所述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本质为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申请组织正式验收的文件,对该文件承包人应注意在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字确认后保存,若监理人或发包人拒绝签收应注意保存发文记录,从而达到证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的目的。

2. 竣工验收记录文件

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之后,经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进行五方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出具该竣工验收记录文件。能够达到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形式较多,实践中大型国企多有自己的样板,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有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特殊要求,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在制作完成竣工验收记录文件后均应当注意收集该证据,该证据是证明竣工时间最直接的证据。

3. 往来函件及其他

若既没有竣工验收申请,也没有竣工验收记录文件,对于发承包双方则应当注意收集往来的函件、聊天记录、短信、现场照片等证据,从而间接证明提交验收申请的时间、完工的时间、投入使用的时间以及过错方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实践中往往开工顺利竣工难,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更难,而竣工时间的认定往往关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损失计算等多方面因素。取得竣工时间的证明文件大多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障,发包人有时候可能因资金问题等拖延竣工,但发包人也需要注意对该类材料的收集整理,不能简单抱有不验收就不付款的想法。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实事求是进行验收,如此营造良好的商誉同时也能够对自身权益进行保障。

本文作者: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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