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错点一:忽视职工福利费扣除方式改变
举例:本市S公司于2018年计提福利费25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为20万,其他5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未实际发生。该公司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5万元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做纳税调整.
经税务稽查,要求S公司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事实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与原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很大变化,其中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由原来的允许按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改为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
▶易错点二:擅自扩大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举例:本市Y公司,2018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但企业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20万元费用,其中列支部分员工5万元的“健身费”与15万元的“旅游费”。
经税务稽查,要求该公司对部分员工列支的20万元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处理政策依据二:是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易错点三:科目列支错误,误将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计入
举例:本市X公司,2018年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10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而误入职工福利费;同时2018年年底,X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业余文体活动,购买运动服装5万元,应计入工会经费,而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经税务稽查,企业调整相应会计科目,由于该企业2018年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业务活动经费与工会经费均超标,故本次对列支的15万元,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处理政策依据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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