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互联网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极端家暴事件浮现在大众眼前,使得“家庭暴力”又一次成为了热点话题。实务中,涉及家庭暴力话题最多的案由当属离婚纠纷,律师在接触离婚案件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大部分都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最后导致离婚的诉请得不到支持。
那么,当自己不幸遭遇到家庭暴力时,作为受害者该如何取证以避免日后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实际上,在2016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庭暴力法)中,已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及协助机构,因此家庭暴力的取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类:
第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警情时应当及时出警,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及进行伤情鉴定等,必要时还可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及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该法第二十条直接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 、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其他组织、机构制作的文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机构投诉,必要时还可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以上组织、机构在处置家暴事件时制作的文书,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书面证据。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一切与家暴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均可提交作为证据。例如当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遭受较为严重的损伤后送医就诊的病历,亦或是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时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再或是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都存在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四,视听资料。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定要第一时间对自己遭遇家暴的事实进行记录,在有条件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条件不具备时应当在事后对伤情进行拍照录像或是在与施暴者后续沟通时保存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值得注意的是,视听资料较难单独证明家暴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会被认可。
第五,证人证言。作为证明力较弱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虽然不具备直接证明家暴事实的能力,但在存在与之相印证的证据时也是重要的参考,因此在遭遇家暴时,受害者在收集以上证据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收集同住的家庭成员或者是邻居的证人证言。
前文提到的取证方式,只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思考,为了避免丧失最后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在任何时候都是令人不齿的,望施暴者举起拳头前,想想父母养育时承受的艰险,想想喜结良缘时许下的誓言,想想孩子呱呱坠地时自己的笑脸。此处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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