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鹏
亲子协调员周艳芬握着孩子的手,语重心长地说:“你的妈妈特别爱你,你也要爱你的妈妈呀!”
孩子妈妈凑近孩子的脸,哭花的双眼注视着孩子,出神似的凝望着、期盼着。一旁的法官轻声细语地问孩子:“你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吗?”
孩子目视前方,眼神充满了不惑与不安,但还是坚定地回答:“我不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一旁的妈妈早已泣不成声,眼泪浸湿了衣衫,哽咽的声音中带着深深的失落,想牵孩子的手也因孩子的抗拒而缩了回去。
这是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件。
2022年初,原告刘某某(女方)与被告石某某(男方)就离婚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石某某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协议生效后,婚生两子均随被告石某某共同生活。2022年6月,石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次子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经阅卷并通过与原、被告交谈,了解基本案情和各自诉求后,一度陷入了两难境地,在法理与情理之间难以抉择。一方面,作为妈妈的刘某某做了绝育手术,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抚养权以不予变更为宜;另一方面,孩子不愿意跟妈妈在一起生活,从法律规定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抚养权应予变更为宜。
承办法官迎着困难寻找突破口,一边修改调解方案,一边请来亲子协调员周艳芬做孩子的心理疏导工作。
周艳芬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对孩子进行亲子关系引导,拉近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于是就出现了前述的对话。最终,刘某某提出孩子先随父亲生活,她与孩子慢慢培养感情,争取让孩子早日接受她。之后,石某某撤诉,刘某某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上述案件顺利化解之后,大通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也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于是再次邀请亲子协调员协助化解。
“你们非要以爱之名伤害孩子吗?”承办法官和亲子协调员问道。原被告内疚地低下头,嘴里却仍然嘀咕着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各不相让。亲子协调员见状说道:“现在爱情没有了,婚姻也无法维持下去,孩子是你们曾经爱情的结晶,你们不要伤害孩子,孩子不是物品。”
承办法官随即也劝说:“法院判决中孩子不论是随爸爸一起生活,还是随妈妈一起生活,孩子都不能缺少母爱或者父爱。”随后,亲子协调员向原被告双方阐述了每一个离异家庭所面临的孩子教育问题,以及孩子成长过程性格养成的问题,并给出专业的解答。同时,承办法官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释法解疑。
经过一番劝解后,原被告连连点头,均表示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可能破镜重圆了,深感对不起孩子,表态无论孩子将来判给谁,都会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法官经过细致审理作出判决,将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判决由女方抚养。
聘任亲子协调员是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的新举措,是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际做法。前不久,大通法院党组决定聘请亲子协调员周艳芬和刘桂英参与家事审判工作,她们曾从事基层社区主任工作多年(已退休),也曾任该院人民陪审员,擅长家事调解工作。一个多月时间,该院引入亲子协调员的案件为两案两次,获得了显著效果。
减少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受到的伤害,以柔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是家事案件审理的重要目标。下一步,大通法院将总结有益经验,在案件审理当中,运用好亲子协调员,让其充分参与纠纷化解,发挥其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对问题家庭和家庭成员情感的治愈性职能,在修复失和夫妻感情的同时,努力抚慰子女受伤的心灵,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徐鹏)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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