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客轮公司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20123221号“珠江游联盟”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 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行业 联盟
3.技术 联盟
4.政治词汇 联盟
(二)其他名词与联盟结合,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缺乏显著性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如:
(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缺乏显著性)
(使用在42类:“计算机编程”等,易使消费者产生品质误认)
(使用在第30类:“八宝饭”等,易误认为地理标志商品)
(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缺乏显著性)
(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用提灯”等,不良影响) 乏显著性)
(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不良影响)
(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等,不良影响)
二、含有“联盟”,但不会造成误认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如:
商标构成纷繁复杂,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包罗万象,小小商标,是申请人智慧和构思的结晶,也是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的缩影。希望通过以上介绍,使申请人对带有“联盟”商标的审查标准的了解有所帮助,建议申请人慎重申请含有“联盟”的商标,以降低损失,提高效率,更好的促进商标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来源:中国标局
作者:刘文娟
编辑:标天下
帅的人已经关注标天下了,百度标天下官网查看更多精彩新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