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潇湘晨报
记者 | 王胤期 实习生 | 袁磊
2022年7月21日,长沙市民李女士与湖南湘诚广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下一份《独家经纪合作协议》,成为公司的一名主播。10月11日,李女士得知,奶奶病危。10月12日,她向上级提出休假一周的申请,被告知“最好4天内回来”。10月13日,李女士的奶奶不幸病逝。10月16日,李女士回到长沙。由于天色过晚,她没有去上班。
11月1日,李女士被告知,10月份的工资里,她将被扣除4000元底薪,绩效部分只能拿到当月绩效的60%,最后只有1000多元。“我说我要向劳动局咨询,负责人就把我踢出工作群聊了。”
目前,李女士已经离职。11月7日,李女士向通过今日头条“头条帮忙”长沙频道向晨意帮忙记者求助,希望能够拿回4000元底薪:“一天假价值4000元,这个假我请不起。”
奶奶病危请假回家,回公司后被告知扣除底薪
2022年7月21日,长沙市民李女士与湖南湘诚广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下一份《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女士每个月需要至少直播26天,每个月直播总时长不得低于156小时。在完成这个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个月给她发4000元保底工资。
双方还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并约定好:李女士每天需出镜6小时,播满1个月后,可享受每月4天带薪休假。公司每月每人4天公休假,每周休假一天。若遇到突发情况需要请假,经调查属实,可以酌情处理。若出现不请假,请假无批准,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300。
签下合同后,李女士成为公司的一名娱乐主播,每晚7点开始直播,主要是和网友们聊天。在上了两个多月班后,今年10月11日,李女士接到家里人的电话称,奶奶病危。
10月12日,李女士一边回家,一边和公司管理人员申请请假一周,管理人员建议李女士最好在“4天之内回来”,李女士答应了。
10月13日晚上,李女士的奶奶不幸去世。10月16日晚上,李女士回到长沙。由于回来时间太晚,李女士没有去上班。李女士通过微信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星期一(10月17日)回来上班。
李女士说,11月1日,她被公司告知,自己11月将拿不到4000元保底工资。“我说我要去劳动局咨询,公司负责人就把我踢出工作群了。”目前,李女士已从公司离职,但她希望公司能够给她4000元底薪。“多1天假就扣4000元,这个假太贵了,我请不起。”
公司回应:当事人工作态度消极,本可不批丧假
11月7日,晨意帮忙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位于长沙市湘府东路的湘广视听文化传媒。运营主管胥先生表示,此前李女士的工作态度消极。“虽然她每个月都按要求播满了时长,但在我们检查过程中,她存在消极直播的现象。”
胥先生表示,公司一共有90多名主播。除了李女士,其他人每天除了播够规定时长,还会主动加播,但这点遭到李女士的反对:“我也曾一天播过9个小时,而且我们签约签的一天就播那么久。”
胥先生说,此前他们在开会时,明确说明过请假制度。“我们开会时强调过相关制度,李女士在开会时就出现过迟到的行为。”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对公司请假制度的理解不同。胥先生说,李女士这个月之所以只能拿1000多元,是因为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所导致。“公司的规定是,请假天数不能超过当月休息天数。李女士请了5天假,超过了本月休假天数1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要扣除她这个月的底薪。”对此,李女士解释称:“此前成先生确实告诉我相关制度,但我以为的请假天数是指原有的4天假加上3天假,总共7天。”
成先生则表示,此前李女士曾想请7天假,在他的建议下李女士才没有请那么久的假。“员工家人去世,这种情况谁都不愿意看到。但严格来说。在相关申请丧假的规定里,爷爷奶奶不是员工的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批准的。我们还给她批了这么多天假,现在都没收到她的纸质请假条。而且根据相关规定,调休是要提前报备的,她没有提前报备。本来还要扣除她300元缺勤的,但考虑到情况特殊,我们没有扣除这笔费用。”
目前,双方仍然就此事在进行进一步协商。李女士表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她会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合作协议》是否等同劳动合同?类似情况下主播应该怎么做?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诸多争议点。李女士和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两者关系是否对等?成先生所说的“奶奶不属于员工直系亲属”又是否具备法律支持?类似情况下,主播们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的意见。
焦点一:若祖父母去世,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直系亲属去世”申请丧假?
刘明认为,丧假仅限于职工系亲属去世,其他亲属去世的,职工原则上不享受带薪丧假。而根据职工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配偶、子女。所以爷爷去世,确实不属于可享受丧假的直系亲属。
焦点二:李女士与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合作协议》是否相当于劳动合同?
刘明认为,一般情况下《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但如果协议内容满足三条规定,则等同于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符合下面的三条:(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关系符合上述三条的规定,如果有则所谓的经济合作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不是劳动合同。《独家经济合作协议》约定的所谓奖惩制度并不能完全证明李女士与公司就有劳动关系。”
焦点三: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就将其踢出工作群,算不算违约?多请假一天就不发底薪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是否支持“请假时间过久”而裁员?李女士可以怎样维权?
刘明认为,上述三个问题的关键点同样在于李女士与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此外工资不按合同支付、在员工没有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都构成违法。如果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来判断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刘明表示,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谁的错还不能一概而论,李女士可以通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双方的关系明确后才好下一步维权。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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