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秦红、文丹丹)大街小巷张贴的办证刻章的小广告都见过吧?小区楼道里、人行道的地砖上,甚至在公共卫生间内也有“专业制作各种证件”等消息,更有甚者,生怕被人断了他的“财路”,竟把办证刻章的信息喷绘到了几米高的地方,真可谓宣传的“全方位、无死角、遍布大街小巷”,这些仿佛都在告诉有“需求”的人:当你需要的时候,蓦然回首,我就在那“犄角旮旯”处。
如果没有暴利,为何还会有这么多的人铤而走险去触碰法律红线呢?只可惜,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他们赚来的这笔钱,可能还没机会花就得接受法律制裁了。近日,长安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曾在湖北老家当老师的小刘,看有湖北老乡做办证刻章的生意,收入很可观,便在长安区租了一处偏远的民房,购买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工具,在网上购买了大量内容空白的假证簿,根据网络教程“自学成才”。小刘和丈夫老张夫妻俩分工明确,老张妻子小刘负责制作并打印假证或刻章,老张负责联络并送货,在租住房内搞起了“地下生意”,不料却被公安机关顺藤摸瓜,逮了个正着,现场查获了许多成品和半成品的证件和印章,还有大量的空白证件、印章等,以及一些已经制作好还未来得及寄出的工程类证件、房产证、资格证书等。
很难想象张氏夫妇仅靠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这几样工具,就可以“摇身一变”为某教育局、某社会保障厅亦或是某房产局等单位。这些假证一经售出,每本便可获利几十至上百元不等。
最终小刘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老张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八千元。
法条链接:
何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该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那么何为国家机关证件?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用于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实施的凭证,其中包括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主观方面要出于直接故意,而张氏夫妇是为了谋取利益而去制作并贩卖假证、印章,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颁发证件机关的名誉,扰乱了相关行业的社会管理秩序。
没有购买,就没有制造。购买、使用虚假证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如果涉嫌使用假证诈骗等行为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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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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