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http://cx.ak163.com/g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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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康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归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并能提供用途的有效证明材料(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申请贷款之日前一年内无提取公积金记录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未封存
(八)在市核心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康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的参照购房价格、月还款能力、贷款年限、信用报告等因素,综合计算。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取最小值,取整至千元: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公布的较高额度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较高贷款额不超过应付总价的80%;同时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为质押物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三)借款人月还款额度以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人均生活保障较低标准确定。
(四)各管理部的贷款较高额度及最长期限,由市公积金核心在不超过市管委会公布的较高额度及最长期限内授权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市管委会公布的最长期限
(二)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安康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向本人、配偶缴存地的管理部,或向购建房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或房产证;装修合同及预算;自住住房的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文件;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期付款证明或契费发票
(五)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保证人的有关保证资料
(七)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现场调查并参考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纪录,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资料齐备,实行随到随办;特殊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按相应必要程序,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手续。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委托人将冻结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人、保证人的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采用职工联合保证的办理冻结保证人公积金账户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需要公证的,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第十六条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安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经安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组建成立。是受市政府直接领导,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地址:安康市育才西路149号附1号
邮编:719000
电话:0915-8113588、8113581、0915—8113590(综合科)
网址:http://www.akgjj.gov.cn/
内部科室设置:
综合科: 电话:0915—3269259
业务科: 电话:0915—326881 3269126
计财科:电话:0915—3269070
监督检查科:电话:0915—326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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