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RC9001:车辆识别代码编号规则及打刻内容要求(之RC9001:车辆识别代码编号规则及打刻内容要求)(1)

1.车辆识别代码概述

车辆识别代码(VIN),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车辆识别代码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共17位),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

2.车辆识别代码符合标准

2.1.车辆识别代码构成符合标准

CMVR A01-01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定

2.2.车辆识别代码构打刻内容及要求符合标准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车辆识别代码构成

车辆识别代码(共17位)的构成如下图所示,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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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码(共17位)的构成

3.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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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

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

第2位和第3位,(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

3.2.车辆说明部分(V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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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说明部分(VDS)

第4—8位:车辆特征,表明汽车的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额定总质量等特征。具体的详细说明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

第9位:校验位,可以是“0-9”中任意一数字或字母“X”。车辆制造厂在确定了其他十六位代码后,应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得出检验位。

3.2.1.车辆识别代号中数字对应值,见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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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车辆识别代号中字母对应值,见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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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车辆识别代码中每一位指定的加权系数,见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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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车辆识别代码检验位字符的确定

将检验位之外的十六位中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为字母“X”,举例计算方法见表4所示。

如此VIN码LGF1797G1LF152000中,第9位检验位为1是如何计算出?

按表4计算可知,LGF1797G1LF152000中,第9位检验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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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检验位计算软件,计算出的结果也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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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车辆指示部分(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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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指示部分(VIS)

第10位:表示年份,见以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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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代码表

第11位:表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第12—17位:表示车辆的生产序列号。

4.车辆识别代码构打刻内容及要求

4.1.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4.2.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4.3.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4.4.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4.5.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注3:车辆识别代码构打刻内容及要求,引用标准“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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