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公司最新消息(飞人乔丹终让乔丹体育改名)(1)

近9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期间历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美国NBA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终于让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改名。

企查查显示,1月13日,国内知名体育运动服饰、装备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正式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乔体育”)。

这场持续了近9年的诉讼背后,乔丹体育的IPO计划也等待了近9年时间仍无结果,其虽已通过发审会,但一纸批文始终没有下发。

上海二中院判决乔丹体育侵权

诉讼近9年后终改名

2020年12月30日披露的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显示,上海二中院判定乔丹体育公司侵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中,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乔丹体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5年的争议期,而目前“乔丹”商标已过了5年的商标异议期,乔丹体育的部分“乔丹”商标已依法不可撤销。因此,上海二中院并没有判令乔丹体育彻底停止使用“乔丹”注册商标。

对于这一情形,上海二中院判决,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乔丹体育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具体形式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该案从受理到一审已持续了近9年时间。

2012年3月1日,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百仞贸易”)姓名权纠纷一案,获上海二中院受理;随后,乔丹体育曾于2012年3月2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驳回。

此后,因双方均有大量证据需要提供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间,该案于2013年4月27日才获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则一直等到2017年7月28日才进行;而上海二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则是第二次公开庭审3年多后的2020年12月30日。

民事判决书显示,除判决乔丹体育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外,上海二中院还判决,乔丹体育需连续三天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体坛周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迈克尔•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案件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1月13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在中乔体育官网仍能看到部分“乔丹”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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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中乔体育官网

诉讼为何持续这么久

公司曾辩称“乔丹”为“南方之草木”

上海二中院并非迈克尔•乔丹唯一申诉的地方。

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注: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司商标。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提审该案。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其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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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同意迈克尔•乔丹的全部诉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但对于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法判决书也透露了之前各个裁定和判决环节中的一些依据和证据细节。

例如,北京市中院在此前的判决中曾认为,关于姓名权,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案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再审申请人。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再审申请人相联系。

关于使用“乔丹”的理由,乔丹体育在多次庭审中做出过三种不同的解释。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这三种解释分别是“‘乔丹’的含义为‘南方之草木’”“美好的意思;普通含义,美好意愿”,以及“在90年代中期,他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帮他们起名,就包括这个名字,就注册了”。

9年前IPO已过会,批文始终未下

业内称:IPO或需重新上会

诉讼持续了近9年,乔丹体育的IPO计划也等待了近9年时间仍无结果,其虽已通过发审会,但一纸批文始终没有下发。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晋江是全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当地许多企业为运动品牌代工。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为乔丹体育。

乔丹体育在2011年11月2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成功过会,但直到今天,乔丹体育仍未获得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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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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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发行监管部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21年1月7日)

国内某知名券商投行保荐人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我理解的是,乔丹体育IPO应该不需要重新排队了,但是可能需要更新财务数据,重新上会。”

2014年11月28日,证监会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目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核准发行的企业,待其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证监会将依法核准其发行。此外,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部分企业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等。证监会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乔丹体育原计划IPO发行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拟募集资金10.64亿元,中介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等。

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乔丹体育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58亿元、23.17亿元、29.27亿元和17.04亿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1亿元、3.03亿元、5.18亿元和2.85亿元。

企查查显示,福建百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百群”)持有乔丹体育64.73%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合计持有福建百群100%股权,为乔丹体育的实际控制人。乔丹体育其余股东包括丁加芳、丁灿辉、倪振年、谢长志和丁世杰,其分别持股16.18%、8.09%、6%、3%和2%。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肖玮 李云琦 编辑 徐超 校对 柳宝庆

记者联系邮箱:xiaowei@xjb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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