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注如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

文件出台时间

经如皋市十七届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11月30日印发。

制定背景及依据

原《如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有效保障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南通物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2021年1月1日先后施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的新规定、新要求。市法治办也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目的意义

新办法的修订旨在解决上位法变动的新影响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执行口径

本方案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和各镇(区、街道)的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长江镇及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要修订内容

新办法设置六章,共三十九条。本次修订对原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与位置调整。根据法治办评估报告要求,对不适应上位法相关规定部分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1.新办法第一条,新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新办法第五条,新增“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3.新办法第六条,原“物业购买者在办理商品住宅入住、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改为“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原“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多层住宅10元/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及与住宅有共用电梯的非住宅18元/平方米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改为“新建商品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1%的比例交存资金”;

4.新办法第十条,删去“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业主所有,于次年一季度前归集到该业主个人账户”;

5.新办法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主体由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改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6.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由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改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新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由原“申请人持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等材料报市城管局”增加为“申请人持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业委会讨论记录、社区意见等材料报市城管局”;

8.新办法第十八条,由原“委员会审核、街道社区鉴证后经市城管局同意,可以先组织维修,后补办相关手续。”改为“业主委员会审核、街道社区鉴证后,经市城管局同意,可以先组织维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9.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原“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列支。”改为“,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0.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原“需经电梯检验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或销案通知书”改为“需经电梯检验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或销案通知书”;

11.新办法第二十八条,删去原第七款“小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更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新办法根据南通物业条例新增第三十三条。

保障措施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用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审计、人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发改委、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来源|如皋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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