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某小区住户因车位长期被占,扬言要以50台宾利堵车位的事件引爆社会舆论。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保有量逐年增多,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因车位归属或车位被占用而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甚至不乏以极端手段解决的例子。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因小区车位产生纠纷应该如何应对。
一、小区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在区分“规划内车位、车库”和“非规划内车位”的基础上,分别对两类车位作出有关权属的不同规定。
具体而言,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此类车位没有包含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根据实际需要,在《民法典》第275条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61条第1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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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区开发商能否对规划内车位“只售不租”?
由于各地房价不同,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售价往往也具有较大差异,因此部分居民希望采取租用小区车位的方式满足停车需要。然而,不少开发商却表示,车位不向业主出租,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必须通过购置产权车位的方式满足停车需要。
对于人防车位而言,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可租不可售,并且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只在平时享有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设有人防车位的地下停车场通常会在入口安装有人防指示牌,人防工程内部墙上醒目位置挂有“人防工程平面标注图示”,标注图上所标红线范围内的地下车位为人防区域车位。
对于规划内车位、车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开发商若表明规划内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属于限制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此种情况下,有停车需要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车位面向业主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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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位被占怎么办?
业主在购买或者租赁车位后,也常常会面临车位被占的情况。若业主采取过激方式处理,如故意碰撞他人车辆、故意划伤他人车辆等,可能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故意长期占用他人车辆的车主而言,在明知车位为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情况下占用他人车位,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违停车主负有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广大车主在外停车时应在车内或者外表处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车位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联系挪车。
参考文献:
1.《车位被占,该怎么办?能否一怒之下撞上去?》,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2021年6月21日。
2.《小区车位究竟归谁?》,载微信公众号“中国建设报”,2022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顾晨阳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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