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周宇

十九大闭幕后三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第688号国务院令,表示《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于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安排好这件事才去参加十九大(李克强安排好这件事才去参加十九大)(1)

此国务院令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5日签署的。能看出两件事:一、该国务院令签署于十九大前,但十九大闭幕后才公布;二、十一小长假期间,李克强依旧在工作。

说回《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这并非是国务院第一次针对楼堂馆所提出专门的管理意见,早在约30年前,1988年的9月22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国务院令,在新的条例施行的同时,这份暂行条例废止。

为何30年后,国务院仍在关注这一点“小事”?

审批、资金、监督、处分全方位约束

先来看看刚刚发布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所谓“楼堂馆所”,指的是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通俗一点,限制的是机关团体的办公面积、环境,还有各类经常出现在景区的属于机关团体的“疗养院”、“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等,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这些建筑方式都属于该条例管理范围内。

总体而言,条例主要从项目的审批、建设资金的来源、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一旦出现问题后对责任人的追责四个方面作出约束。具体看,此条例采用的是类似“负面清单”的模式,即明确哪些不可以。

比如在审批部分,如果出现“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审批机关不能批准。资金来源不能“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

条例中明确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主要负有监督检查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相关审批情况、投资概算、监督检查情况等都应网上公开。

如果机关团体违反规定,建了楼堂馆所,根据具体情况将被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所涉楼堂馆所将被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不仅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被处分,负责审批的、隐匿篡改材料的都躲不掉处分。

十八大之初就已经开始布局

条例的出台当然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脑门儿一热就来个规定。早在十八大刚开完不久,这件事就已经进入国务院的视线范围内。

在2013年7月,中央政府就曾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当时,通知中提到,虽然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不知读者是否和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一样,脑海中立刻跳出来的就是一些基层政府盖的和周围格格不入的豪华政府大楼。在五六年前,这些政府机构经常被网友在网上曝光。

通知要求简单直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同时要求严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等。

经过4年多的整改,在今年8月18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草案)》被审议通过,使公共资金资源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当时李克强在会上强调,“严格控制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是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推动政风作风转变和廉洁政府建设、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他同时还要求,“要严格监督执法,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严肃问责!”

相隔30年的两个条例有何异同?

上文中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已经提到,国务院对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一直都很重视,30年前就曾出台了专门的条例,并在条例出台后,紧跟着部署了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工作。

毫无疑问,30年间,中国的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之前的规定已经远不能适用于现在的情况。

在1988年的条例中,仅说明制定条例是为了对楼堂馆所基本建设加强管理,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而本次条例的措辞更为严肃,强调要严控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彼时,楼堂馆所还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的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等;营利性的包括旅游旅馆(含宾馆、饭店、下同)、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其中很多都已脱离政府,完全市场化了。

对于建设楼堂馆所资金来源的要求,两份条例都显示了十足的时代性。1988年版本要求建设资金不得来自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而今天,更加强调摊派、捐赠、向金融机构借贷等方式不可行。

政知君还看到,在1988年版本的条例中,对相应负责人的处罚不仅包括行政处分,还有经济处罚。

基于以上种种,在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后,明确1988年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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