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注明(经典案例来说统计法)(1)

案件回放

  2019年,北京市某区统计局执法队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单位,对辖区内某建设工程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C603) 中“应付账款本年(2151)”指标漏报,导致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100%。

调查处理

经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工作态度良好,填报方法熟练掌握,并形成了统计报表上报审核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统计人员填报完报表后交给财务经理,该统计员由于一时疏忽漏报了《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C603) 中“应付账款本年(2151)”指标,审核负责人也没有认真审核,导致取数非常简便的指标漏报都未发现。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报表填报的要求和准绳。这里尤其将“真实”摆在第一位,可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重点。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该建设工程公司因为粗心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及该单位属于初次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事实,朝阳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大多都是由于基层统计人员疏忽、不认真等造成的。要想做好统计工作,以下几个环节更应格外重视:

  一是学习统计制度,正确理解指标含义,精准把握指标含义和填报重点。

  二是认真填报报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填报所需数据。

  三是加强基础工作,夯实统计工作根基,确实发挥统计负责人审核机制作用。

信息来源:北京统计(责编:王骁、审核:陈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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