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电影《亲爱的》因其改编自真实故事感动了无数的影迷,主演之一张译饰演的韩德忠在看到黄渤饰演的田文军历经千辛万险找到孩子后,将那种内心深处的痛楚和落寞演绎的淋漓尽致,而这也从赚足了观众的眼泪。而现实中,韩德忠的原型孙海洋14年执着找寻,苦心终未被亏负,近日,在警方的侦破的3起拐卖儿童案件中,其子孙卓被找到,父子时隔14年终于再相见。

养父母抚养孩子四年(亲爱的孩子14年后找回)(1)

12月6日,在认亲活动上,在孙海洋夫妇迫切的等待中,从山东聊城赶到深圳的儿子孙卓推门而入,快步走到亲生父母跟前,与亲生父亲紧紧相拥。孩子被拐走时年仅4岁,而此时已比自己高出半头的儿子出现在面前,这个在民间打拐圈大名鼎鼎的执着铁汉再也绷不住,瞬间情绪崩溃,紧拥陌生的儿子转着圈圈,时而伏在儿子的颈间,时而仰起面孔,以嚎啕大哭来宣泄这多年寻子的不易,宣泄着儿子重回自己怀抱的喜悦,而其妻子也与他们依偎在一起,在背后紧紧抓住孩子孙卓的衣服,掩面嘤嘤而泣,仿佛生怕一松手他再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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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场景足以令所有见证者辛酸动容,同时大家也为孙海洋的十四年寻子终得善果而高兴,然而事情随后的发展却让人们掀起了对孙海洋夫妇的又一轮同情波澜。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刚刚认亲的孙卓大致介绍了自己突然被告知此事,略有迷茫,并直言养父母及两个姐姐一家人对他都特别好,而自己现在正在当地中学念书,成绩尚可。言及最关键的话题,孙卓也坦言,他谢谢亲生父母的多年寻找,但却还是想要留在养父母那里,但也表示担心亲生父母会失望。

深圳警方不久公布消息称,拐卖孙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而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之外,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养父母抚养孩子四年(亲爱的孩子14年后找回)(3)

孙卓的选择和态度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不满。“孩子啊,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吧,害你与亲生父母隔离的,就是你的养父母与人贩”、“又是同样的结局,不处理买家只会有更多的孩子被买卖,因为没有惩罚,就没有警戒”,网友们表现出极度的焦虑,希望孙卓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去,同时呼吁,应对买受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进行打击处理,即便是多年来没有虐待被拐儿童,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并对被拐儿童有着养育之恩,但网友们认为,“支持买卖同罪。”有网友认为,有买才有市场,这是铁律,正是这些买方造就了整个额度的人口贩卖链条。

网友们联想到了早在2021年7月份找到被拐20多年儿子的郭刚堂,他同样是另一部打拐题材电影《失孤》的素材原型,其子郭新振在与亲生父亲相认后,也表示养父母年事已高,对其有养育之恩,他选择与养父母一起过。当时,网友们对于买受与拐卖的关系、郭刚堂第二次失去儿子、养父母是否该收到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探讨就曾甚嚣尘上,媒体及广大网友对这些事关法律、伦理及道德方面的争论一直持续着,人们探究着我们现行法律和传统道德对拐卖儿童领域的规范宽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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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近年来,随着国家打拐力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相关的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进步,大量沉积多年的旧案被频频侦破,但在相应的新闻报道中,却鲜有涉及买方即被拐卖孩子的养父母收到法律制裁的消息,这也是让广大网友最难以释怀的症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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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我国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续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数罪并罚。同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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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明知儿童系被拐卖仍进行收买,在理论上是应该追究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的,但现实中,被拐卖儿童的收买人之所以很少被定罪量刑,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法不溯及既往和追诉时效。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有着一个“免责条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已于2015年被删除,改为现在的“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这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最多只能适当从轻处罚。而传统的观点认为,依照该免责条款,发生在2015年之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将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适用旧规定,可能会被上述“免责条款”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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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近年来的多个典型案例显示,拐卖儿童案件因其特殊性,造成即便有幸被找到,也是在多年甚至几十年之后,如果没有对收买行为事先立案侦查,很可能过了有效追诉期,所以很难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近年来,法律界有着一种观点,即认为拐卖类犯罪属于继续犯,哪怕拐卖或收买行为已经完成,在被拐孩子被找回前也要视为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要从孩子被找回后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要2015年后“收买被拐卖儿童”这一不法行为和状态仍在持续,就相当于该犯罪行为在新规定出台后也在继续实施。如此,收买人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不受追究时效的影响,也不能适用旧规定中的“免责条款”。

记者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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