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要求,以一定金额货币形式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这是行业惯例目的是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旨在保证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从而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投标保证金有什么讲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投标保证金有什么讲究(投标保证金的哪些事)

投标保证金有什么讲究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要求,以一定金额货币形式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这是行业惯例。目的是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旨在保证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从而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一、投标保证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目前,大部分地区,因营商环境需要,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至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号)。

当前采用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为现金转账或采用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交纳。

三、投标保证金期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交纳的,一般在投标文件上传时一并提交;转账形式的保证金必须于开标前,由投标企业汇至招标公告指定账号,到账截止时间为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

(一)退还规定

1、招标人终止招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流标情形

工程招标项目流标的,一般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招标完成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退还程序

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的,开立人义务和责任均在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转账形式的保证金,在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代收的,一般采用线上退还方式,由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申请,招标人审核同意,提交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核退。现阶段从招标人同意到完成退款一般在1-2个工作日。招标人收取的按招标人内控流程核退。

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在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中,有的招标文件还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同样适用。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3、其它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置

(一)保函、保证保险交纳方式

招标文件一般要求采用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并附具体格式。在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受益人(招标人)向保函开立人(金融机构)发书面付款通知,开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

(二)现金转账形式的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代理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账户。如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的,缴纳至招标人账户。对于不予退还的投标担保金,一般招标文件约定统一上缴国库。

(三)有关规定

1、《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驻该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领取《一般缴款书》,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中央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式: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总库或国家金库××省分库)。

2、相关省份印发的上述同类事项通知

明确上述资金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缴款人需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关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缴库程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收取的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相应采购(招标)人办理缴库手续。各级采购(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收缴义务,确保不予退还保证金及时上缴国库。

鉴于《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方式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6种。

综上,不予退还保证金,招标(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行文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函告委托代收单位,及时将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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