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开了一个新系列,叫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今天,按照开头拟定的计划是要写合同,但刚要下笔,我却觉出了些不对劲来,今天的内容竟然是要讲合同漏洞的补充(我写文章一般会参考部分指导书籍,按书籍顺序来讲,以此来确保讲的内容不至于太过紊乱)。

缘分这个事得信,今天讲合同漏洞的补充就是缘分。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

好了,闲杂话就不多扯,我们开搞。

合同签过后能不能再签补充协议啊(今天竟然讲合同漏洞填补规则)(1)

先解决第一个问题,啥叫合同漏洞?

这里对合同漏洞的理解可以参考我前天写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二者虽然表面上差着十万八千里,但内核却是一个“漏洞模子”出来的,只不过具体应用场景有差异而已。

合同要想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参考《民法典》四百七十条)。在摆平主要条款后,在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非主要的“杀马特”条款,这些杀马特条款也是合同当事人应该明确的具体合同事项,如果当事人没对这些条款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这就属于妥妥地合同漏洞。

合同破了个洞,那就要想着用针线去缝补,这里的针线就是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合同签过后能不能再签补充协议啊(今天竟然讲合同漏洞填补规则)(2)

再解决第二个问题,啥叫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就类似你做数学题——不好意思,这点可能勾起了某些读者痛苦的回忆——第一步怎么样,第二步怎么样,有个先后顺序,它的顺序如下:

1、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因为这一条很重要,所以我索性把它全部摘录下来。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读者朋友们可以将这一条内容反复读一下,加深影响,以后说不定实践中真的会用到。

2、翻遍法条,找找该合同种类下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类推适用相似合同种类下的具体法律规定。合同种类有很多,有具体规定的应该考虑具体规定。

3、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至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读者朋友们千万不要认为,我会把法条的内容一字不落地全部copy过来,这实在是件很没意思的事,我想把五百一十一条拎出来,单独说说,具体详细规定,可以看看相关法条。

合同签过后能不能再签补充协议啊(今天竟然讲合同漏洞填补规则)(3)

最后,轮到主角出场了,《民法典》中的五百一十一条到底写的啥?

我只拣几个日常生活中见得比较多地说说:

1、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这点日常生活中见得比较多,法律也有规定,叫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当然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则要按政府指导价来。

2、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这点在借款合同中见得比较多,谁叫中国人脸皮薄呢?法律规定的事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

3、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还有很多没写进去,大家可以把《民法典》打开看看,内容干脆利落,绝对不会像我这样罗里吧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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