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曾经的现钞时代,为什么扒手要偷钱呢?扒手也需要生活,而偷到的钱以后就是他的了。这很好理解,因为钱上是并没有打着失主名字的,谁拿到算谁的。那么,如果你的钱上确实“印上”了你的名字的话,我据为己有还有用吗?我还能拿这钱去消费吗?
如果你不了解人寿保险,自然不知道我在说什么。好了,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你并不熟知的人寿保险。
在填写人寿保险投保单的时候,至少有几个名字和身份是要确认下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为被保险人,如子女进行投保,其实相当于父/母对子女的财富赠予行为,被保险人可以无偿得到这笔钱产生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即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发生了第一次转移。在法律上,这笔钱被深深地标签上了子女的身份。而受益人是当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的领取人(其中,受益人在投保时可暂时不填),这笔钱在被保险人被宣告身故的那一刻,又标签上了受益人的身份,所有权和受益权再次发生转移。
这时,一定会有人说了,我给子女开通了个银行储蓄账户,不是也相当于对于他的财富赠予吗?甚至以孩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不也是如此吗?
这就是保险与银行储蓄和房产的不同了。大多数人的人生规律,子女都是要成人、结婚生子的,看起来这笔钱到谁手中,谁就可以去用,这就是财富的使用价值。当代经济社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经济变故,尤其是当经济发展越迅猛,财富的表现形式越多样性,这种变故导致所有权变化的不确定性就会越大。有哪些不确定性呢?
看似属于我们家庭的财富,谁有需要谁就拿来用,谁也管不着。我们来看一看,是不是“谁也管不着”?
当现金从一个领域转化到另一个领域,比如,把个人银行账户中的“一元钱”,转化到经营、生产领域,又转回到个人银行账户,然后再进入消费领域,这“一元钱”会产生多个税种和费用,比如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折旧费、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消费税。
还是这个 “一元钱”,在流转过程当中产生了增值、贬值、扣缴的经济行为。这个“一元钱”流转到哪个领域,就会被打上哪个领域的“名字”?有时叫“费”,有时叫“税”,都叫“款项”,会进入你的账户,也会进入别人(比如:国家)账户。这“一元钱”的属性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现在你还认为这“一元钱”在整个过程当中一直都是你的吗?这算不算变故,当然不算,顶多算是变化。但这种变化足以影响你的财富额度。
好了,下面我们来说说“变故”。财富进入经营投资领域以后,有没有可能出现损毁、借贷、查封、变卖、抵押、偿还、罚款、贬值、跨境转移,甚至出现某种实物形式的积压?即便你是上班一族,不进行生意投资,有没有可能出现个人投资、借钱还钱、财富混同、损失赔偿、自然贬值、转账汇款、遗失、变现、联姻等问题?
上述这些不仅不是“谁也管不着”,而是好像“谁都管得着”,并且有些经济行为具有极强不可抗力的特性。
我们用了大段的文字描述了财富的身份、形式的变换和额度的增减。这正说明了经济活动过程和财富流动的走向。
那么,如何把财富归属于我想给予的人,并且最大化给予,即便在中国,乃至世界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永远属于我家庭乃至家族的财富。
这时就需要用到“人寿保险”了。所以,客户不能以毫无理由地不喜欢、不相信、没兴趣,就否认它的价值,那是无知的体现。你可以转身离开,但它在那儿,就是在那儿了。
一、聊一聊婚姻。
网络上一位情感领域爱好者在文章中说:中国的富豪娶妻重色,外国的富豪娶妻重才。刘强东娶了清纯甜美的奶茶妹妹,王石娶了美艳动人的田朴珺。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则娶了相貌平凡的华裔妻子普莉希拉·陈。为此,懂王(指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还提醒他说:“签婚前协议了吗?要是几年后她起诉离婚,那她就能拿到100亿美元的财产,简直跟中大奖一样。”扎克不屑地回答:“你不懂,她嫁给我,是我赚了。”我相信多数中国富人与懂王的想法是一样的。这里我们不去讨论婚姻质量,我们只来讨论婚姻成本。
“100亿美元”显然是指的个人财产的一半。2018年8月16日《人民日报》调查显示,中国结婚率连续4年降低,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这已不是个别城市的趋势,而是一种社会趋势。虽说婚姻是因爱而结合(也有因社会地位而结合的),但失败的婚姻却以财产分割而收场。
男方与女方结合以后,就意味着不同性质的财产进行了相互融合,只要是共用或双方意思表示,就代表着形成了共同财产。而原本这是归属于两个不相干的人和不相干的家庭的。也就是说财富性质发生了转变——合2为1。在这个婚姻动荡的年代,男方与女方家庭如果在婚前,或者即便婚后,从不做好财产归属的规划,一旦对簿公堂,即便是过错方,没有足以取信的证据,也有权分割整个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提前做好财产归属规划,绝对不是算计对方,而是当代社会婚姻的动态变化的风险预案和排查。每个人一生的婚姻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未婚、已婚、再婚到丧偶,就是一路走来的动态变化。
失败的婚姻在我们身边频繁发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的父母们都要具备“个人财产隔离”的基本意识和常识,那就是“该分得只能分,该留得必须要留得下”。期待婚姻幸福就跟烧香拜佛一样,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旦出现婚姻变故,对簿公堂,反目成仇,打上几年官司的也不是没有见过,熬也得把你头发熬白。双方父母再懂事,子女却各有各的想法,也各有各的诱惑。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基础之一,是为了保护夫妻关系,为维系夫妻关系,设立了很多“软条件”阻止你离婚。最让人揪心的事情是,你愿意离,对方不愿意,你要起诉,必须有足够取信的证据,分居满两年,司法上不好证明,再次起诉受理,需半年以上。
具体规划方案:
①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险人是子女时,年金保险不会被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每年产生的生存金、分红金,在不领取的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等未来子女婚姻稳定后,再变更投保人,增加受益人。
②重疾保险赔付的保险金,是以人的生命为投保标的,也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③父母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投保,父母当投保人,子女当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法官认为这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一旦因为离婚分割保单,会损害到未成年子女持续领取生存金的利益,也就是说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单,离婚不分割。
④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保险,离婚是一定会分割的,但是只分割现金价值。所以客户在买保险的时候,不一定非得买高现金价值的产品,就好像随时为退保做准备似的。对于高端客户而言,那点儿年金返还,应该也看不上吧,其真正的需求是把部分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实话实说,现实中,从某种角度来看,离婚率比退保率要高得多,基本上每个家庭都有婚姻,而每个家庭未必都有保险。要防着的,绝对不是退保,而是离婚。
二、聊一聊负债。
我遇到过很多客户,他们不做生意,子女也不做生意,只是普通家庭,他们说自己没有负债。好吧,我们不争口舌之快,请继续往下看。
除子女离婚之外,更多的是婚内负债,比如两人共同还房贷就有了债。《民法典》第1089条和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讲得非常清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虽然避免了恶意借债产生的连带责任,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债权人说明借债是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也需要偿还,而且最重要的是,债务一旦确认,甚至是需要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的。新规定不过是督促债权人用更完善的借条保护自己而已。如果发生夫妻债,婚前财产无法通过该解释幸免。我们不是要去纠结连不连带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就算发生夫妻债,影响到婚前财产,也应该有一笔为子女隔离的资产,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的。比如父母为刚刚结婚的女儿购买保险,由母亲做投保人,女儿做被保险人,父亲做受益人,第三代出生以后,再把受益人变更为孩子,就是非常智慧的做法。
三、聊一聊税收
首先必须明确:税,其实也是债务的一种。税收体现的是个人与国家、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债务关系。
2017年国家确立了中国版的吹哨人制度,各职能部门开始确立属于自己的有奖检举办法。这是国家从税收征管的出口监测向入口监测改变的第一步,极大地影响企业主的涉税财产安全,提升了税务风险。不论经营的是哪一种法人组织,税收责任只有两种:分别是穿透责任制和隔离责任制。隔离税制的公司一般不会被穿透,安全性较强,但是如果出现涉税风险行为就可能会被穿透,比如虚假交易、关联交易、账外经营。“带货一姐”偷逃税金、滞纳金、罚款总共被罚13.41亿,就是做了“虚假交易”,名下有16家关联企业,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他们在不同的地方成立公司,然后利用这些公司偷逃税,将个人收入转到这些公司变为注册资金,还虚构这些公司的收入,然后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类似这种涉税风险的后果,一种是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面临的就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附加刑。而主刑就是指人身刑。附加刑包括财产刑和资格剥夺。财产刑就是缴纳罚金,没收财产。罚金是一罚到底,有了就罚,而没收财产则是只要是犯罪分子手里有的都没收,包括合法收入。前几年范冰冰那个案子,罚了8个多亿,薇娅罚了13.41亿,他们没有进去,只不过是沾了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的光,国家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像范冰冰、薇娅才没有进去,叫做“首犯不刑”。如果他们在5年内继续偷逃税款,那就铁定进去了。所以,不管是刑事还是行政责任,都要提前规划做好资产隔离。辛苦打拼一生,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难免会在税务上有一些问题,而这些会影响到客户的财富安全,就得不偿失了。通过保险用合法的方式把损失降到最低。
很多企业主缺乏这样的风险意识,在出现欠税以后,再进行的任何财税规划都属于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司法解释明确讲到了:不管是税法还是债务纠纷确立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是无能为力的,而设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一,就是利用人寿保险。这种形式就是利用“利他合同”来改变资产的性质。简单地讲,就是“利他合同”可以做到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就不是责任财产。最典型的利他合同就是信托和保险了。
所以本质上讲,人寿保险就是钱存在的一种形式,它是可以用于消费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寿保险的产生的确也符合司马迁对于人性向往财富的追求——只不过那是另一种更高级的传富工具而已。
对此,有保险或没有保险的你怎么认为呢?欢迎关注头条“祺道馆的保险哲学”,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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