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王朝,为了维护皇权的统治,采用多种方法加强中央集权。不乏创造力的君王层出不迭,汉武帝刘彻,就是这样一位高创造力的君王。他在五十岁时创立的“十三刺史部”监察制度,不但大大地集中了王权,也为后世相关机构的设立提供了借鉴,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保障,稳固了皇权。
监察制度的形成:汉承秦制
监察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秦始皇时期的监察制度。秦始皇很赏识法家思想,将韩非子的一套理论付诸实践,用以加强皇权专制主义,督责百官。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府,官承御史大夫,用以掌管天下的文书与监察。在地方设立了“监御史”,由御史常驻郡县而来,负责监察郡县内的各项工作。“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作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
到了西汉初期,汉高祖刘邦秉承了秦朝的监察制度。在中央官制中设立了御史系统以督责百官。其中,属丞于御史大夫的御史中丞,是纠查百官和丞相的具体职务,为实际的最高专职监察官。而汉初地方上复置的监察御史,名存实亡。由于汉朝初年的经济衰落、百废待兴。历经汉高祖刘邦、汉惠帝刘盈、汉文帝刘恒、汉景帝刘启,均主张清净无为而治,休养生息。一定程度上安稳了民生,复苏了经济,但也导致了丞相总揽朝政,监御史实际上成为了一个空壳,只是在丞相需要的时候,才会被委派到各郡进行监守。
这样,丞相大权在握,甚至也把控了监察百官的权力,御史府沦为空架子,没有任何实权,监察的责任便也早已失效。监察制度失效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时间,有豪强乘势而起,鱼肉乡里、践踏百姓、横行霸道,如果听之任之发展下去,定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危及江山社稷。
且汉武帝在位期间,南征北战,使国土版图空前扩大。版图的空前扩大,如何将其更好地集权于中央,便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监察制度做了一番整改。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的时候,时值其五十岁,针对当时的版图,汉武帝在地方政权上,对地方监察制度,创设了一套“十三刺史部”监察制度,将全国划分成13个区域,不包括京师附近的7个郡,每区设刺史一枚,俸禄六百石,共十三人,来掌奉诏,以条察州郡。十三部刺史由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管辖,具体受领导于御史中丞。
“十三刺史部”具体是什么?“十三刺史部”监察制度,是汉武帝时期,中央为了集权,将全国划分成13个区域,不包括京师附近的7个郡,每区设刺史,用于督查各州部内的吏治官吏和强宗豪右。其管辖区域被称为刺史部。
1、管制范围:十三州部的划分
根据顾颉刚先生在《两汉州制考》中的载述,十三刺史部的辖境划分如下:豫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淮河以北伏牛山以东豫东、皖北地;徐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江苏长江以北和山东东南部地区;青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山东东部、北部和河北吴桥县地;冀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河北中南部、山东西段及河南北端;兖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山东省西南部及河南省东部;荆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湖北、湖南两省以及河南、贵州、广东、广西的一部分;益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四川折多山、云南怒山、哀牢山以东、甘肃武都、两当和陕西秦岭以南、湖北郧县、保康西北、贵州除东边以外地区;扬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安徽淮水和江苏长江以西及江西、浙江、福建三省、湖北英山、黄梅、广济、河南固始、商城等县地;朔方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银川至壶口的黄河流域,包括阴山南北、南迄陕西宜川、宁县一线;交趾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广东、广西的大部和越南的北部、中部;凉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甘肃、宁夏和青海湟水流域,陕西定边、吴旗、凤县、略阳等县;
幽州刺史部: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河北北部、辽宁大部分及朝鲜部分地区。此外,还有并州刺史部。
2、管辖内容与职责范围:“六条问事”
汉武帝对十三州刺史的监察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史称“六条问事”,内容如下: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大意为:有势力的豪族,土地的数量和田宅的规模超出了规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大意为:二千石不按皇帝诏令办事,不遵从法律制度,背公向私,为谋取个人利益不惜假借诏令,侵夺百姓财产,侵犯百姓合法权益,聚敛财富,作奸犯科。)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大意为:二千石不仔细查明有疑点的案件,草率判案,草菅人命,生气了便任刑,高兴了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百姓痛恨,最终弄得,灾难妖言并出。)
第四条,二千石选置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大意为:二千石选用人才不公,妒贤嫉能,任人唯亲,远离贤良之人而亲近顽劣奸诈之徒。)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大意为:二千石子弟倚仗权势摆阔逞威,干涉司法,向主事人员请托。)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大意为:二千石违反功德,阿谀巴结豪主富强之人,贿赂公务,割损政令。)
此外,除了上述“六条”,还有一条不成文的为:监察国王的罪责,有罪者,便奏闻。使违法的国王受到惩罚。之所以没有明确列入“六条”里面,这和当时诸侯国的势力对中央已经构不成太大威胁有关。汉初的时候,七国之乱被平定,诸侯国相应的实力已然被削弱。由于实行的是“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的双轨制,汉武帝通过一系列措施,比如在诸侯国内对其子弟再分候,这样就把诸侯国的势力进一步分裂,还借故夺了106个诸侯王的爵位,并规定诸侯国的官员不能在中央任职,防止他们插手朝中的事物。通过这一套操作下来,诸侯国基本已经对中央没有严重威胁了。所以汉武帝将目光聚焦在了“二千石”的郡守身上,职位与现在的省委书记兼省长相当。安邦在于先安首,督吏在于先督王,就是这个道理。
监察效果如何?
1、刺史不问“六条问事”之外事;不察“二千石”以下之官员
“六条问事” 限制了刺史问事的范围,只让负责监察六事,使其与“二千石”长吏分而管之,不干涉其职权。
这样,一方面使他们没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从而有利于监察职能有效实施。此处,用战国时期在秦国实施变法的商鞅所说的一段话予以解释很贴切。大概意思是说,官员之间如果担任同类职务,那么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利益一致,让他们彼此监督几乎不太可能,他们大多会选择包庇对方,而不是监督对方。就如同让一个马夫去监督另一个马夫,由于马夫与马夫之间有相同的利益基础,他们很大可能会串通、包庇彼此,但是如果马儿可以说话那就不一样了,马夫与马儿的利益是矛盾的,这样马夫想包庇过错就难了。只有让官员之间相互联系但利益又相互矛盾,才能稳固帝王的统治。
另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刺史职权的膨胀。“六条问事”限制了刺史的职权,仅为监察之职能,使他们利益不统一。对防止刺史与相关官员互相勾连、形成新的势力团体、为祸朝廷起到了积极作用。
2、激励机制到位:刺史职权大,升迁迅速
刺史虽然秩级只有六百石,相当于中下级县令的待遇。但是刺史会被授以殊尊,权力极大,可做皇帝钦差大臣,代天子而行事,口含天宪,奉诏行事,权力范围至统辖一州,至诸侯王两千石长吏都在他监察的范围以里。
由于刺史禄少而官小,虽被委以重任,仍可保证其不做大,不易危及皇权,便于控制,只是在奉诏之时才有通天权柄。由于权重命尊,且不和受监督官吏和诸侯王利益相同,刺史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就果敢有力,无所忌惮,效率和效果自然也就上去了。
刺史除了奉诏拥有通天权柄外。他的另一个激励机制也很让人垂涎三尺。就是,功绩卓越者,可直接升为两千石的郡守。在这条规定的刺激下,刺史们工作也会格外卖力吧,还为杜绝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刺史定点出巡制
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他会在每年的八月巡视所管辖的州郡。断治冤狱、惩奖官员,考察吏治,考察优秀者予以推荐升迁,出任九卿,考察恶劣者,予以罢免。
4、任用执法苛刻的官吏
由于刺史与行政长官和强宗豪右的利益是割裂的。那么任用执法苛刻、铁面无私的官吏担任刺史。可想而知,监察效果的卓越性。
总结:
汉武帝创设的十三刺史部制度,不但加强了中央集权,稳固了皇权,还重塑了官场风气,整顿了吏治。在历史发展的洪流中起到了极其特殊的作用。史学家顾炎武曾说道:“夫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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