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文/图
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草案)》明确,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提出,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我省拟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会议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阚全程作《决定(草案)》的说明,阚全程表示,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决定(草案)》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
《决定(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设立父母育儿假。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视为出勤。
此外,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要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时或者住院期间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决定(草案)》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针对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苗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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