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发卡单位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单用途预付卡买卖合同,并载明余额查询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构建单用途预付卡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等。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社会共治机制

会上介绍,《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对消费投诉反映集中的“退费难”、“维权举证难”、商家“关门跑路”等问题,分类梳理分析,研究立法解决路径。

《条例(草案)》共32条。《条例(草案)》明确单用途预付卡内涵。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发卡单位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一次或者多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或者虚拟凭证。

《条例(草案)》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社会共治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特点和业务开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提示单用途预付卡兑付风险。

此外,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纠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发卡单位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

《条例(草案)》明确发卡单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提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发卡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在经营场所公示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如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单用途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专门提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为消费者了解单用途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便利;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退回余额;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违反本条例被给予行政处罚,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内容、余额退回等信息

《条例(草案)》提出,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了解发卡单位备案以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向发卡单位全面了解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自主决定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了解单用途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卡单位可和消费者签合同 载明退费渠道及计算方法

《条例(草案)》提到,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单用途预付卡买卖合同,并载明下列内容: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收费标准、扣费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以及退费的处理方式;余额查询方式;单用途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争议解决方式。

单用途预付卡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发卡单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本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凭证。

概不退费、丢失不补办?这些内容或将无效

《条例(草案)》提到,发卡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本条前款规定的发行规模以及资金存管要求、使用和清退等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

《条例(草案)》构建单用途预付卡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应当关注发卡单位的信用状况,注重科学、理性消费,注意防范兑付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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