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某烟花生产企业202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的鞭炮的金额为12 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答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答案(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专题1)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答案

15.1 某烟花生产企业202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的鞭炮的金额为12 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

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8 000元(金额均不含增值税)。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当月该烟花生产企业生产了Y型鞭炮500箱,其中:

(1)销售给A商贸公司1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

(2)10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元。

(3)销售给B商贸公司2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 100元。

(4)剩余的10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5)除此之外,将200箱Z型鞭炮与火药厂换取生产鞭炮用的火药原料,互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Z型鞭炮的平均价格为950元/箱,最高售价1 100元/箱。

(其他相关资料: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800×15%=12 000(元)

说明:销售给A商贸公司的100箱鞭炮按照不含税的实际单位售价800元/箱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2)计算通过自设非独立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900×15%=13 500(元)

说明: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鞭炮按照门市部对外的销售数量100箱和销售单价900元/箱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3)计算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 100×15%=33 000(元)

说明:销售给B商贸公司的200箱鞭炮按照不含税的实际单位售价1 100元/箱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消费税

(4)计算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

平均售价=(800×100 900×100 1 100×200)÷(100 100 200)=975(元/箱)

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100×975×15%=14 625(元)

说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100箱鞭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5)计算用鞭炮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 100×15%=33 000(元)

说明:将鞭炮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应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6)计算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当月允许扣除消费税=(12 000 300×300-8 000)×15%=14 100(元)

说明: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应按照当月生产领用的数量对应的金额进行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7)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该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12 000 13 500 33 000 33 000 14 625-14 100=92 025(元)

15.2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21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A类白酒换入乙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已知A类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

(2)移送50吨B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移送价为1.5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

(3)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C类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甲酒厂C类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2.75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各类白酒成本利润率假设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0×2.5×20% 10×2 000×0.5÷10 000=6(万元)

说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题目给出的最高售价为2.5万元/吨。另外,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式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此处需注意单位的换算。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 50×2 000×0.5÷10 000=35(万元)

说明: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即以3万元/吨进行计算。

(4)判断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根据规定,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 20×2 000×0.5÷10 000=13(万元)

说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中受托方甲酒厂有同类售价2.75万元/吨,所以无需组价,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20吨。

15.3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皮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26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100个高尔夫球包全部批发销售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钢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19.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3.9万元。丙企业无同类在售产品。

(4)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但丙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5)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在当月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说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中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对外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28×10%-2.5=0.3(万元)

说明:根据消费税规定,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将高尔夫球包对外销售的价格=28÷100=0.28(万元/个),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的计税价格0.25万元/个,不属于直接出售,所以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可以扣除乙企业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行为的处理。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则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受托方(丙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说明:根据规定,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甲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如果丙企业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需要补缴消费税,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①如果在检查时,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②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在当月销售,以售价3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5)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150 30)÷(1-10%)×10%×20%=4(万元)

说明:另外20%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比例税率)

总共的材料成本是150万元,加工费30万元,计算出来的税款要乘以20%,得出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的应纳税额。

15.4 小汽车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100辆电动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辆,款项已收讫。

(2)将80辆A型燃油小汽车以“以物易物”方式与物资公司乙换取生产资料,A型车曾以不含税销售价格25万元/辆、28万元/辆进行销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100辆B型燃油小汽车给贸易公司丙,不含税销售价格11万元/辆,本月发出100辆并办妥托收手续。

当月丙贸易公司将上述100辆小汽车全部出口,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为14万元/辆。

(其他相关资料: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业务(1)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及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

无需缴纳消费税,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小汽车”税目的征税范围。

税收政策导向: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节约能源、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80×28×5%=112(万元)

说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28万元/辆)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说明业务(3)甲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月份,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份。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1×3%=33(万元)

(4)判断丙贸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如能享受该政策请计算应退税额。

丙贸易公司可以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

应退税额=100×11×3%=33(万元)

说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享受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15.5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4)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1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 180×150÷10 000)×70% 380×56% 80×150÷10 000=470.69(万元)

说明: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本题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所以将该项业务的70%计入消费税税额,另外卷烟在生产销售环节的消费税采用从价与从量复合计税方式。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 8)×(1 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145.2 62.92=208.12(万元)

说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165×30%×80%=431.09(万元)

说明:将外购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 20)÷(1-30%)×30%=49.29(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说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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