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作为《社会保险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给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已婚的女性劳动者,提供生育津贴、产假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使她们不至于因为生育暂时造成的失去劳动能力的事实,而使基本的经济收入或者是医疗保健生活得不到保障。
尽管女性职工的权利被很好细致的规定在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但是男性职工的权益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开展的一项“关于男性带薪护理假公众需求的调查”中有92.1%的人表示了肯定意见。可见至少从调查结果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赞成“男性可享带薪休假照顾生育妻子”。此外,“陪产假”在国际上已经不算“稀罕事儿”了,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我国也应该顺应这样的国际潮流,将男性的“陪护假”写入法律,从生育保险的层面上保障男性的权益。
一、产假制度的起源
产假制度起源于德国,其设计之初是为了鼓励生育,逆转西方发达国家人口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的。西方的产假制度相当的完善,不仅仅只包括女性的产假制度还包括男性的产假,甚至还包括父母双亲的产假制度。一般在产假期间,女性可以带薪的,并且是以100%的形式来获得相应薪金的。男性也可以在产假期间获得相应薪资,只是这部分薪资可能不能到达100%,而仅占在岗薪资的一定比例。随着西方各国福利社会的形成,产假制度也不仅仅只是一种鼓励措施了,相反变成了一种具有浓烈福利色彩的生育制度。
二、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
(一)瑞典
在瑞典的法律规定当中,将生育保险制度称为生育福利。在生育保险制度当中又特别的规定了陪产制度。瑞典规定了16个月的全休假,并且这16个月的假期只算了工作日。也就是说加上这16个月期间的双休日以及节假日,全休假的期间远远超过16个月。为了给那些一次性生多胞胎的家庭特殊照顾,瑞典法律中还规定了对这些家庭的延长期限。例如,若生育双胞胎,可以延长180天,相当于又延长了6个月左右。另外,这个全休假并不是女性所专门享有的,而是针对男女性设计的。16个月的全休假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但是男方的休假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否则未休满2月陪产假的男方将被取消假期补助。
(二)英国
英国的陪产制度叫做“普通法定父亲陪产假制度”。法定的陪产假期限是两个星期。2010年,英国政府出台了“额外法定父亲陪产假制度”,这个制度其实是为了弥补先前普通法定陪产假的过短时间的,从而就可以使父亲的陪产假时长延长,也间接的减轻了女性的负担,使她们能够尽快的回归工作。根据额外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的时长可以延长至26周,可以选择在婴儿出生后的20周或者一年的任何时间开始。同时,在陪产期间,男方的薪资是不会受到很大影响的,按照法律规定,男方所能获得的陪产假津贴相当于照常薪资的90%。
(三)德国
德国的生育保险是覆盖所有雇员和居民的。按照德国的规定其产假期限有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在此期间是可以享有生育补助的。如果是有雇佣合同的疾病基金机构的成员,生育补助的计算是按支付投保收入的100%计算。此外德国还规定有“父育假”,父母有36个月的停薪留职的假期。尽管这段期间是没有薪金的,但这段时间可以完全用于小孩的教育,利于小孩的成长。
(四)芬兰
芬兰有“育儿假”和“父育假”之分。其中“育儿假”是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的,一般假期紧随着女方的产假之后,时长为158天。并且在这个期间,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可以获得育儿津贴。此外,还有单独的“父育假”,该假期被安排在了女性的产假期间,一般为6-18天。
三、解决路径探讨
(一)生育保险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基础,只有有了法律法规的制约,人们的行为才会具有规范性。目前,我国还没有《生育保险法》。生育保险的相关制度是被分别规定在了《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之中。其中《社会保险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实际上是很难具体保护男性的相关权益。另外两部法律法规更是对男性的权益未涉及。因而,目前至少从法律的层面上是没有涉及到生育保险男性权益方面的内容的。
笔者建议应将我国的生育保险法规与国际潮流接轨,顺应社会新的变化,在法律当中增添新的因素。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男性的权利和义务,健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使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带来的益处。
(二)力所能及扩大保险范围。上文提到很多女方没有工作未交生育保险的家庭,男方虽然交过生育保险但却仍然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带来的好处,因而,对于这部分男职工应该让其配偶或者自身享受生育保险。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会增大国家的负担。因为男职工缴纳相关生育保险费用,却难以享受相关待遇,从而造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了大量堆积。
其中生育保险金的最大部分支出就在生育医疗费以及生育津贴上,而这部分只能由女职工来享有。造成大量生育基金结余之后,相关资金就得不到有效利用。使男职工的配偶或者男职工自己来领取相关费用,根本不是无稽之谈。
(三)以法律形式规定男性陪产假。在生育保险方面,男性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并不是对等的。国际上至少有36个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陪产假。而在我国,陪产假仅仅只停留在地方法规层面,并且在很多省市,陪产假被当作了晚婚晚育的一个奖励性措施。这样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往往那些晚婚晚育的家庭经济实力更殷实,而那些没有晚婚晚育的家庭经济基础更加薄弱。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让所有人都享受“陪产假”,就会违背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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