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岳王庙是埋葬南宋初期抗金名将岳飞遗骨之地,一生致力于“还我河山”的岳飞被秦桧、张俊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为反叛朝廷,陷害至死。

岳飞遇害前在供状上写下“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个大字。 岳飞遇害后,狱卒隗顺冒着生命危险,背负岳飞遗体,越过城墙,草草地葬于九曲丛祠旁。

21年后,锐意收复中原的宋孝宗下令给岳飞昭雪平反, 并以五百贯高价悬赏求索岳飞遗体,用隆重的仪式迁葬于杭州西子湖畔的栖霞岭,就是今岳王庙所在之地。

众所周知,岳王庙内的墓阙下有四个铁铸人像,反剪双手,面墓而跪,即陷害岳飞的秦桧、秦桧之妻王氏、张俊、万俟卨四人,供人唾骂,遗臭万年。

在跪像背后的墓阙上还有楹云:“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

秦桧夫妇长跪百姓面前受万人唾弃(秦桧夫妻跪拜于岳王庙前)(1)

秦桧是历史上最著名的大奸臣,他杀害民族英雄岳飞,遗臭万年,把他置于岳飞墓前跪拜,是很正常的,但后人为什么还要把他的妻子王氏也一同跪拜于岳飞墓前呢?

一般来说,我国古代女子是没有任何政治地位的,作为一个朝廷命官的妻子,她只要做好府内的吃喝拉撒,让丈夫高高兴兴去入朝面圣,然后期待丈夫平平安安地回来就行了。

那么,作为秦桧的妻子王氏,她怎么也获得了跪拜于岳飞墓前的这一“殊荣”呢?

王氏也是名门之后,其祖父王珪是宋仁宗时的进士,宋神宗后期及元祐太后掌权初期担任过十五年的宰相,当时还被人戏称“三旨相公”。

王珪在政治上少有建树,基本属于折中派,在王安石变法中,他在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中夹缝求存,对双方起到过一定的缓冲作用。

王珪有两个儿子,一个叫王仲山,一个叫王仲薿,王仲山就是王氏的父亲,大约在秦桧中进士后不久,就把女儿嫁给了秦桧。

秦桧夫妇长跪百姓面前受万人唾弃(秦桧夫妻跪拜于岳王庙前)(2)

王家后人不仅继承了王珪秉性不坚的特点外,还增加了懦弱怕死的劣质。建炎四年(1130年),金兵渡江后分兵追击隆佑太后进入江西,一路攻城掠寨,沿途守军望风披靡。

当时,王仲山知抚州,王仲薿知袁州,兄弟二人无一例外地开门投降金军。名门之后如此贪生怕死,一度引起朝野人士的愤慨。

王氏作为秦桧的妻子,她对秦桧的一生也起到了一种异乎寻常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直是秦桧的主要智囊。

秦桧本人也曾说过,若不是王氏给他出了一个绝妙的主意,他是不可能使金帅完颜昌答应让他们夫妻同时随军的。

秦桧北上时要与王氏同行,出任伪职随军南下时,他也想尽办法把王氏带在身边,最后仓皇逃走时,他还不惜冒险与王氏同生共死。

在古代,大臣出使一般来说都不得携带家眷,夫人子女等人,都得留在京城的府内。

但秦桧就是要与王氏一刻也不分离,这似乎已经不能单纯用秦桧夫妻感情深厚来解释了。

要知道,在那个战乱频发的年代,绝大多数人不免面临骨肉分离、妻离子散的局面,而秦桧却能一直与王氏在一起,这其中绝对有一些我们不可知的原因。

秦桧夫妇长跪百姓面前受万人唾弃(秦桧夫妻跪拜于岳王庙前)(3)

秦桧也许是与王氏感情深厚,但也许是他极度惧内。王氏一直未能生育儿子,秦桧与一妾有孕,被王氏发现后驱逐而去,该妾被迫嫁于仙游林氏,后生一子,取名林一飞,即为秦桧的私生子。

王氏不但禁止秦桧认这个亲生儿子,并且还不准秦桧的私生子姓秦。秦桧晚年权倾朝野,在朝中不可一世,但至死也无法将亲生儿子林一飞认祖归宗改姓秦。

王氏的兄长王奂,曾与奴婢偷情,生了一个儿子,结果这个私生子也被王奂正妻逐出家门,秦桧夫妇便收养这个私生子为继子,也就是秦熺。

秦桧在很多方面都要依靠他这位贤内助帮他运筹帷幄。岳飞被下狱后曾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定案,当时就有不少传说,说是秦桧想杀岳飞,又恐世人议论,犹豫不决,就和妻子王氏在相府的东窗下商议。

王氏曰:“擒虎易,纵虎难!”于是,秦桧下定决心以“莫须有”的罪名杀掉岳飞。

后来,秦桧乘舟在西湖游玩,见一人披发厉声曰:“汝误国害民,吾已诉天,得请矣!”

秦桧回到家不久就毙命了,没多长时间,其养子秦蟢亦死。

秦桧夫妇长跪百姓面前受万人唾弃(秦桧夫妻跪拜于岳王庙前)(4)

王氏请人驱邪,方士便设坛做法,在冥界见到了秦熺,问太师何在,秦熺答在鄷都,方士遂到酆都,看到秦桧和万俟卨俱披枷带锁,备受痛苦。

秦桧见到方士,就说:“麻烦转告我夫人,就说东窗的事情已经泄露了。”后人据此引出典故“东窗事发”。

无论这些传说是否真实,但无风不起浪,王氏肯定是参与了谋害岳飞一事了。

据民间传说,岳飞被秦桧夫妇密谋杀害于风波亭,军民对此无不义愤填膺。临安一户饮食摊贩得知消息后也深感不忿,就搓捏了形如秦桧和王氏的两个面人,绞在一起放入油锅里炸,并称之为“油炸桧”。

临安居民为了发泄愤怒,便争相购买。随着顾客越来越多,制作工序就进行了简化,直接把两条面缠绕起来下锅一油炸,成为如今我们早餐常吃的“炸油条”。

鉴于此,在杭州岳王庙前跪拜的就不仅仅是秦桧、张俊等人了,其妻王氏也就占有一席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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