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5条)

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

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要订立合同的合同,按约定在将来要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本条就是规定,如果订立了预约合同,却又不按照约定订立本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为预约合同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预约合同比较常见的形式有: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上述文件都一定是预约合同,要构成预约合同,关键要看双方是否有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就是预约合同;如果没有,就不是预约合同,而只能看作是一个意向性协议。比如在股权融资交易中,谈判后签署了备忘录,如果备忘录中明确将来双方要签署后续的股权交易文件,就构成了一个预约合同,某一方反悔,将来不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备忘录中没有这种明确约束,仅是对谈判的结果做了记录,那么只能构成意向性安排,如果某一方反悔,股权交易无法继续,也不会构成违约,通常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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