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涉数据及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同步发布。

民事执行中合议庭组成(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合议庭成立)(1)

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将审理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及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的第一审案件。

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近三年以来,已受理涉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自决权、数据匿名化、数据定价等案件624件,妥善运用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劳动价值论等跨学科理论,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关注的数据权属与数据流通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在上述司法实践基础上,成立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旨在回应当前数据产业发展的司法保护现实需求,提升涉数据纠纷专业化审判水平,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六大运行机制

01

立案识别机制

在立案审查阶段将采用“四维识别机制”和预设标签库对案件进行智能化立案甄别。这“四维识别机制”中的“四维”分别是指诉讼标的、数据主体、使用场景和处理环节。

目前已结合上述四维标准初步确立了14个关键词作为立案识别依据,将借助甄别系统及随案证据材料进行专门标识,使涉数据纠纷案件从立案阶段就区别于其他案件,以待进入专门审理程序。

02

分案协同机制

在审理涉数据纠纷案件时,将根据案件所涉领域和技术特点,充分考虑每一位合议庭成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专长,组建跨审判庭的专业合议庭,整合优化审判资源。

此外,还将定期召开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对近期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案件特点进行集中研讨梳理,统一类案法律适用与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

03

专属案件培树机制

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将重点聚焦网络虚拟财产、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竞争秩序、人工智能技术等与数据市场培育密切相关的领域,发挥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殊救济优势,集中培树典型案例,提炼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裁判规则,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引领作用,推动网络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04

专家陪审员机制

涉数据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且大多与时代前沿的科学技术相关,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为更好的提升审判业务能力和科技应用能力,将组建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队伍,针对具体案件情况,挑选特定的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并且在庭审程序中增设专家陪审员专门询问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解决对于专门问题事实认定中的难题,辅助合议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05

专业人员咨询机制

有鉴于涉数据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多样性,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会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术研究人员列席专业法官会议,以接受提问的方式发表专业咨询意见,从行业专业角度、行政监管角度、学术研究角度对问题进行多方位的解答,辅助合议庭理清案件事实,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

06

审判专业化建设机制

按照专业化审判要求,结合目前本院审理的涉数据纠纷案件特点,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将及时总结裁判经验,梳理涉及的各专业领域的知识点,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大涉数据纠纷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着力研究疑难问题,及时输出司法研究成果,提升司法能力和效率。

专 家 意 见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

“民法典已明确将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但未具体指出涉数据类纠纷的判定标准,需要司法进一步厘清识别。”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辉

涉数据纠纷主要是因互联网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而产生,没有传统的法律关系能与之有效对应,比如针对不当收集、管理、利用个人信息、金融征信数据、公共数据问题既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

“随着公民个人对数据权属与交易的维权意识增强,如何对数据实行分类治理、合理界定数据公开共享范畴,如何有效规范数据的使用、处理、垄断和竞争等流通权属界限等问题,都将成为下一步必须面对的方向。”

领 导 发 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勇

成立恰逢其时,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动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

有利于推动《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数据权益相关立法条文落地生根,以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鲜活判例填补司法实践空白

有利于逐步形成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财产权益、人工智能技术等纠纷法律规则适用的专业判断,促进裁判规则统一

有利于深化跨境数据流动等前沿司法研究,以精品案例将互联网司法的优势和影响力推向全球,服务构建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广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邓中文

对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的成立寄予厚望

最新数据显示,受疫情影响,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在内的多个欧元区国家今年经济或将呈现萎缩态势。希望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上级的统筹和支持下,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建设、高水平的裁判规则输出,为广州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框架下谋划推动,逐步与远程调解、网络仲裁等有机结合,推进全流程在线多元解纷体系建设,力争打造出在全省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样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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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涉数据及虚拟财产十大典型案例

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祺韵公司在运营“5G芝麻”云游戏平台过程中,收集了平台上游戏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游戏运行数据。腾讯公司起诉认为祺韵公司关联其游戏用户账号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院经审理认为,对游戏用户的原始数据收集不是腾讯公司专属的权利,祺韵公司在获得游戏用户授权、不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且未妨害腾讯公司收集和使用数据的情况下,收集平台上游戏用户的原始数据,不具有可责性,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在审理涉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坚持以促进数据合法有序获取、流通与运用,防止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为导向,为网络主体合理开发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正当竞争划定边界。

2.余某某诉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车主余某某发现在查博士APP可以付费获得其历史车况报告,认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遂起诉请求酷车易美公司属下查博士APP删除信息,并赔偿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经有效脱敏化处理的历史车况信息不能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不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故判决驳回余海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有序流动,对鼓励二手车车况数据的开放使用,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依法合规发展,服务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某银行诉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银行起诉吴某某偿还借款,吴某某辩称其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名贷款。

我院经审理认为,人脸识别比对结果不能作为判定交易对手真实身份的唯一依据,仅凭STM机上与吴某某的相似度72%的现场照片,而没有其他身份识别证据予以辅证,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是吴某某本人,故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明确,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以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确保人脸等重要个人信息数据运行在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之下。

4.王鸿雁与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王鸿雁实名注册直播账号后,交给王晗进行网络直播。后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变更为王晗。王鸿雁遂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实名认证人为王鸿雁。

我院经审理认为,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账号本身和经过用户使用后添附的财产性内容。王鸿雁出借账号违反用户协议,繁星公司可终止其使用账号;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系王晗经营所得,根据诚信、公平、效率原则归王晗享有,故对王鸿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为全国第一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裁判厘清了直播账号虚拟财产权益的权属认定规则,明晰了平台的自治权边界,对构建完善的虚拟财产保护制度、促进数字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梨子与李子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诉陈东缘、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MCN机构梨子与李子公司与主播陈东缘约定合作运营由陈东缘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关系后,就抖音账号由谁控制使用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抖音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MCN机构不能基于其与主播的约定或者对账号的运营与投入当然取得抖音账号之所有权,故判决驳回梨子与李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确立从主播到MCN机构的账号权益转移应履行账号主体变更手续的裁判规则,既体现了加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精神,也回应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监管账号实名制要求,为解决账号类虚拟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了借鉴。

6.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俞彬华的YY直播平台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俞彬华立即联系平台运营商华多公司,但其未采取措施致红钻券被盗用。俞彬华遂起诉华多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彬华的损失负有次要责任,故判令华多公司赔偿被盗损失的40%的责任。

本案判决为妥善调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规则提供了范例。裁判结果有利于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亦有助于加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责任意识。

7.王子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 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子庚因在游戏中多次使用外挂软件,其游戏账户被网易雷火公司作永久禁止登录处理。王子庚起诉要求网易雷火公司解除对其账户的禁止登录措施,并赔偿其虚拟财产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内的虚拟财产依托于网络游戏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存在;用户使用外挂等方法进行游戏作弊属于违约行为,游戏平台可以单方解除网络服务合同,故判决驳回王子庚的诉讼请求。

本案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来源、受支配程度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的分析,得出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游戏平台规则限制的结论,避免相关主体陷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绝对化的认识误区。

8.罗佳毅与雷浩、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罗佳毅在“藏宝阁交易平台”上出售游戏角色,但将98000元的出售价格误标为9800元,挂单两秒内被雷浩下单买到。罗佳毅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雷浩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我院在本案中指出,本案所涉及的游戏角色“交易”,实质是指游戏用户在游戏内转让其享有的对游戏运营商债权的行为,即为债权转让行为。

本案通过厘清用户之间、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认定涉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为处理同类型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财产市场健康发展。

9.陈健飞与美国布鲁有限公(Bulu,Inc.)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陈健飞在先注册域名“bulu.com”。布鲁公司(Bulu,Inc.)以陈健飞恶意注册并使用为由,向美国国家仲裁院申请将域名转移至布鲁公司,获裁决支持。陈健飞不服裁决,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域名“bulu.com”为陈健飞所有。

我院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案件纳入管辖,并严格界定“恶意”的标准,判决陈健飞对域名“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本案裁判对于防范域名资产被恶意掠夺、提高域名保护司法水平、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司法话语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10.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勇侵害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刘勇先于虎牙公司注册域名“huya.com.cn”。2018年,虎牙公司发现刘勇名下的“huya.com.cn”会跳转至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起诉请求将该域名转移至虎牙公司注册使用。

我院认为,刘勇明知持有的域名与虎牙公司域名核心部分一致、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仍将域名跳转与虎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网站,构成恶意使用域名,据此判决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域名huya.com.cn。

本案确立了在域名被滥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裁判将之交由被侵权主体使用的裁判规则。体现了以裁判实现特定的稀缺域名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下一步,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持续优化、细化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的功能模块,健全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融合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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