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1)

向来情深,

奈何缘浅……

离婚

一直都是

我们普法栏目的

经典话题

学了那么多案例,

其中关于离婚情形,

你还记得哪些呢?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2)

患上精神分裂

仍然登记结婚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3)

2013年2月,

小兰在一次事故中

遭受严重惊吓,

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入院治疗2个月,

病情好转后出院。

5个月后,

小刚经人介绍,

结识了同为单身的小兰,

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虽明知小兰曾患精神疾病,

但小刚以为小兰已经痊愈,

故并未在意。

同年12月,

小刚和小兰办理结婚登记,

正式结为夫妻。

婚后久治不愈

夫妻矛盾升级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4)

婚后初期,

小兰表现与常人无异,

两人感情良好,

小刚认为他们就会这样

幸福地生活下去。

然而,

仅仅时隔一年,

小兰突然旧病复发,

精神状态严重失常。

此后三年间,

小兰数次被送医治疗,

但并无明显改善,

每次出院不久即会复发。

由于小兰精神不稳定,

在家中性情多变、举止异常,

时常无端与小刚爆发激烈冲突。

小刚起初念及小兰病情,

处处忍让,

但眼见小兰治愈无望,

也渐渐失去了耐心。

婚姻难以维系

起诉请求离婚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5)

2018年5月,

小兰病情再次复发,

搅得家中不得安宁。

小刚无奈之下,

决定起诉离婚,

并表示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

均分与小兰,

以保障小兰生活所需。

经协商,

小兰父母也同意照顾小兰以后的生活。

法院受理此案后,

小兰父母向法院申请确认小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遂裁定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

并对小兰进行了医学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兰患有精神分裂症,

发病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院遂判决确认小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指定小兰的父母为监护人

代理其进行诉讼。

之后,

法院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后判决:

准许小刚与小兰离婚。

以案说法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6)

0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02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兰因患精神分裂症,经多次治疗,未能治愈,现再次复发,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刚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重大让步,小兰父母也愿意照顾小兰生活,使得小兰离婚后生活得以保障,故准许小刚与小兰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小兰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若小兰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其进行离婚诉讼,以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法官寄语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病)(7)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离婚关系到夫妻双方的重大人身权益,也会影响到子女及双方父母等,故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不应刻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对方结婚意愿的情况,避免婚后产生重大矛盾。对于一方婚后才患上精神疾病的,另一方应当体谅和关心对方,并积极进行治疗,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

来源:彭水法院、无讼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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