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汪著月 陈永铧
老人在小区内散步,被骑着童车的小孩撞倒,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判决小孩和家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据了解,2021年1月17日10时许,89岁的李先生在武汉某小区内的道路正常行走时,小宇(化名)骑儿童自行车从其身后驶来,将李先生撞倒致伤。事发时,该路段人行道停满机动车。
事发现场(通讯员供图)
李先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诊断右侧人工髋关节、股骨假体周围骨折。经鉴定,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李先生向小宇方和物业公司索赔未果,遂于2022年5月将小宇及其母亲、物业公司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小宇家长认可小宇骑车撞到老人的事实,但认为老人于机动车道散步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宇在事发时系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而事发时小宇的陪同家长应当知晓在小区内行人较多,应当预见小宇的骑行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并未对小宇的行为进行管理及约束,未尽到监护职责。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事发时对停放在人行道的机动车采取规范停放的管理措施,导致人行道被占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虽有过错但其与小宇没有任何形式的共同意思联络,即不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故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补充责任。
结合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小宇及其母亲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在过错程度20%范围内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王丽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应就其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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