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二三里资讯从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在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覆盖,无抑尘措施。被罚款39000元。

天环秦罚字[2021] 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你单位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覆盖,无抑尘措施。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成立于1991年,法定代表人是尚晓龙,股东是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尚晓龙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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