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幼儿园老师坐女童身上玩手机,辩称为了引导其快速入睡,因为孩童并未受伤,该教师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老师出言侮辱学生怎么办(老师欺负幼童事件频频出现)(1)

最近经常出现教师欺负年幼学童的事件,小法师在《第36个教师节!我们还尊重教师这份职业吗?老师,请打轻一点》中就探讨过这个问题,老师打学生的、学生杀老师的。这些新闻登上头条的时候,我们也是一次次的愤怒和无奈。小法师不禁想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出出悲剧的发生呢。

老师出言侮辱学生怎么办(老师欺负幼童事件频频出现)(2)

一、关于老师的新闻都是老师打学生,关于学生的新闻都是学生杀老师,学生更加暴力吗?

有这么一个现象,关于老师的新闻都是老师打学生,关于学生的新闻都是学生杀老师。难道说学生的暴力程度比老师高?

当然不是这样,我国法律是主张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这体现在罪名上面就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时候要造成重伤以上的结果才会受到惩罚。所以我们能看到的关于学生打老师的事件中,犯罪程度会显得比较暴力。

反观老师打学生的案件中,老师作为成年人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加上“教师”这个特殊的身份,一点错误也会被报道,因为老师欺负学生的事件从本质上讲是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它不是普通的成年人欺负未成年人的案件。如果再有性侵、殴打、杀害等恶性行为,其社会影响会极其恶劣。

老师出言侮辱学生怎么办(老师欺负幼童事件频频出现)(3)

二、这么多案件发生,是法律不够完善吗?

要说法律是否完善,目前遇到的案件中,还没有看到哪个案件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来规范的。

关于打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杀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等等等等,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完全可以覆盖相关问题的。不论是老师打学生还是学生杀老师,我们都能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去找到处罚的方法。但为什么仍然有这么多的案件发生呢?小法师认为有两个原因:

一、对于犯罪后果的认识不明确

很多人犯罪的时候并不去思考犯罪,以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对于五年,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认知并不深刻。等到犯事以后才会认真去思考这个问题,不曾想十年有期徒刑,足以让一个年轻人成为中年人,一个中年人成为老年人,一个老年人成为死人。就当今这个社会发展速度,与社会脱节五年再回到社会时,都很难融入社会的发展,更别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完毕,再回到社会的时候。记得以前看过一个笑话,一小伙儿冒险走私一批BB机,入狱前将BB机藏好,等十年后出狱的时再去挖出来,却发现已经没有人再买BB机了。虽然是个笑话,但也可以让人明白坐监牢和普通生活也是有区别的。

二、媒体刻意渲染此类事件

前面我就说过了,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讲究一个震撼心,无论是学生打老师还是老生杀学生,这都是足具震撼性的消息。本来是个案,经过媒体的渲染后,成为他人效仿的对象。就像富士康跳楼事件一样,一而再再而三的,形成了一种跳楼文化。刻意的渲染这类事件,也容易造成模仿的风潮。

另一方面,我们作为信息的接收者,没有办法甄别所有的信息,别人给我推送什么信息,我就接受什么信息。我们没有去思考这样的事件发生比例究竟有多大?如果是一个地级市,以这样的频率发生这些事情,那么毫无疑问这是非常严重的。但是我们国家面积还是比较大的,目前的频率来讲,并不能说十分的严重。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不需要重视这件事情,要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伴随着受害者的痛苦,不能因为它的发生概率低,我们就不管。相反,我们更应当加强对法律的宣传,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够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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