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的好处想必不少企业的品牌运营者及法务都有所了解,譬如可以避免商标因闲置而被提起撤销,通常能收取一定授权费(多少取决于品牌知名度、授权的深度及广度),同时还能以较低成本扩大品牌影响力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商标许可也不例外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看商标许可潜藏着哪些风险与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建议和解决途径,供各位在实务操作中参考,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商标许可的权利义务?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商标许可的权利义务(商标许可法律实务问题)

商标许可的权利义务

商标许可的好处想必不少企业的品牌运营者及法务都有所了解,譬如可以避免商标因闲置而被提起撤销,通常能收取一定授权费(多少取决于品牌知名度、授权的深度及广度),同时还能以较低成本扩大品牌影响力。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商标许可也不例外。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看商标许可潜藏着哪些风险与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建议和解决途径,供各位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商标授权的程序性要求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许可的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或授权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法释[2002]32号第19条,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必要条件),但备案可以产生公示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贴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商标授权方(“授权方”)是否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监管部门认定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以实际制造商为准。而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制造商会被推定为实际制造商。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授权方通过正确标识实际制造商及生产地址,可降低被政府部门追责的风险。

但需注意,授权方具有监督商品质量的义务。《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因此,如果产品被监管部门查处存在质量问题,授权方可能因疏于监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授权方可通过协议约定:要求被授权方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如授权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被授权方追偿。

3. 贴牌产品出现侵权纠纷,授权方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从以上请求权基础的规定,可知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为贴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授权方如不参与实际的生产和销售,那么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4. 被授权的产品质量如何把控?

1)对被授权方选择要慎重,确定授权之前综合考察其资金实力、经营团队、企业文化/价值观和产品理念等。

2)授权协议或授权书中,明确相关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质量要求除了生产、服务标准和流程的管控,还包括在授权方应对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消费者投诉过程中,由被授权方承担危机公关、对外沟通主要责任和赔偿的全部责任。

违约责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罚金、撤回商标授权等。

3)授权方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5. 授权商标在授权期内,转让给第三方,被授权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授权商标?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授权原则上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但允许授权方在合同中做另外的约定。

6. 被查封、质押的商标是否可以授权?

1)我国有关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未明文禁止查封的商标进行许可。一般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和通知中,也仅是限制被查封财产的转让、抵(质)押等。但不排除部分法院财保文书会有禁止许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可先申请解除查封。

2) 《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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