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该案系上海法院知产案件管辖权调整后崇明法院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丁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未经“”注册商标(以下称为阿玛尼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假冒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丁某负责采购一部分手表配件(由李某负责采购其他手表配件),先后雇佣古某某等人在其租赁的多处房屋进行分工配合,制造假冒阿玛尼手表,再伙同李某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经查实,已销售假冒手表共计58813只,金额9153683元;被扣押待销售假冒手表共计13815件,折合价值1947195元。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鼓励和保护创新。打击侵害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对于推动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切勿因贪图利益以身试法。
来 源 |上海高院
文 字 | 高丹
审 核|方产
图 片 | 王嘉楠
编 辑 | 何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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